王洛宾墓碑上的歌曲(图源:知乎网站)
文 | 董晓月
在《音乐周报》公众号上偶然看到了记者卢旸同志所撰写的《王洛宾版权之困》一文,感到触目惊心,久久不能平静,因其中有些史实与实际并不相符。
时光倒流三十年,让我从1992年讲起吧。王洛宾先生在1992年的做法让我感到吃惊,就是在这一年,《在那遥远的地方》这首歌以“王洛宾词曲”的署名成为“20世纪华人音乐经典作品”并流传全国。我个人无法掌握“王洛宾词曲”这一说法的出处和来源,只能向《音乐周报》和众多读者如实汇报我所知道的《在那遥远的地方》。
我的外祖父、作曲家陈田鹤有一位来自大西北的学生丑辉瑛。20世纪40年代中期,丑女士由西宁到重庆入青木关音乐院(中央音乐学院前身)学习,师从我的外祖父陈田鹤。外祖父为了帮助丑女士尽快适应专业院系的学习和要求,想到应尽其所长让她演唱西北民歌。基于这样的原因,丑女士演唱了两首流传于青海家乡的民歌——《在那遥远的地方》《送大哥》,外祖父将这两首民歌记录整理并配钢琴伴奏,以便民歌的推广和传播。1945年4月23日,山歌社在青木关音乐院礼堂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民歌音乐会,并首次演出了《在那遥远的地方》和《送大哥》。
我本人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图书馆找到了山歌社编《中国民歌选(线谱版)》第一集。这是一本油印小册子,出版于1946年,其中就有以《在那遥远的地方》为名的民歌,署名为“青海 陈田鹤配伴奏”。其歌词和曲调与当今流传版本完全一致,尤其是“我愿抛弃了财产,跟她去放羊”,“我愿她拿着细细的皮鞭,不断轻轻打在我身上”都是当今流传版本固定演唱的歌词。
1946年山歌社出版的《中国民歌选》中登载的歌曲▽
1946年山歌社出版的《中国民歌选》中登载的歌曲
同时,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曾向哈萨克族音乐家米兰别克请教过关于《在那遥远的地方》更原始的出处,也看到了许多哈萨克族老艺人不懂汉语却能演唱这首歌曲的哈萨克版本。由此,我有理由相信它确实来自美丽的哈萨克,是一首跨地域、跨民族传承的歌曲,象征着民族间永远的团结。
相比之下,王洛宾及其家人认可的出版物之中,歌词及谱例不断演变,几乎每个版本都不一致,其记录的王氏版本到底是指哪一版本,我至今百思不得其解。令我更为不解的是创作年代的问题。“自1938年至1941年”的表述在不同出版物均有出现,这样一首短小精炼的作品,如果真的是个人创作,需要写四年之久?思路不会阻断吗?最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此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公示上赫然写着创作于“1939年1月1日,发表于1939年1月1日”,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有哪家媒介能做到当天创作当天即发表?如果时间点真的定格在1939年1月1日,那么王洛宾墓碑上的“一九三九年夏作歌”又是从何而来?通过《王洛宾版权之困》一文的详细介绍,我才明白我所知道的只是业界争议了三十年之久的“王氏疑云”的冰山一角。事实上,关于这些民歌的来历,答案到底是什么,都在图书馆古籍库里藏着,在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中藏着,我相信物证不可能说谎。
经过各方缜密的历史考证,人们了解到王洛宾在上世纪40年代初在小歌剧《沙漠之歌》插曲中发表了《我愿做个牧羊人》(即刻在王洛宾墓碑上的《在那遥远的地方》的前身),并自己在发表刊物上写上“这些全系哈萨克民歌,辅以新辞”。显而易见,王本人也知道这只是一首民歌,而非他创作的。之后几十年,王洛宾未在任何场合再提起这首歌。
登载在《歌林》三集上的民歌,选自歌剧《沙漠之歌》▽
1983年,王洛宾自己编辑出版的歌曲集中突然首次出现了《在那遥远的地方》这首歌名的歌曲。这已比陈田鹤发表此歌的版本整整晚了37年之久,且这首歌自1946年陈版发表后早已红遍大江南北。王版1983年的盗名歌曲抄袭了1946年陈田鹤版本的第一句关键歌词和第四段歌词。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王洛宾墓碑上的《在那遥远的地方》在调式旋律上均不是目前大家熟悉的流传版本,结束音都不一样。目前流传的版本是多利亚调式,而刻在王洛宾墓碑上的版本是混合利地亚调式,旋律最后还有无法演唱的减五度音程。大家可以自行对照两首歌的异同。
之后在很多署名王洛宾的版本中,其后人都用了陈田鹤版本来代替王洛宾墓碑上的版本,并据此获得了联合国颁发的荣誉及20世纪华人音乐经典等一系列奖励,及不明真相的人的“歌颂”,而真实的王版时至今日从未有人演唱过!这个狸猫换太子的“世纪疑案”至今还在以讹传讹,真正被传唱版本的词曲其实均是由丑辉瑛传歌、陈田鹤记谱并配伴奏的版本。陈老已于1955年故去,他怎么可能知道半个多世纪以来,这首经典民歌竟然经历了这么多匪夷所思的惊人故事?他又怎么可能为自己争取所谓的名利?
我相信正义从未迟到,也从未缺席,只是以前社会公众对此了解不多加之各种炒作,故而以讹传讹产生了重大的误解。中华文明五千年历史都能在历史学家的精心研究之下得其本源,这些民歌的争议、疑云尚且不足百年,我相信只要去深度挖掘文献、大胆去伪存真、精心组织证据,没有什么是说不清楚的。
民歌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资源,应当在尊重其来源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而不是任何个人的附属。民间艺术是音乐家不断创作的源泉,试问这样的源泉如果归为某个个人的私有财产,动不动就涉及侵权,我国的艺术还能有什么发展?以史为鉴才能面向未来,希望中国民歌永远不要再成为法律诉讼的标的,希望每一位艺术家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创作出更多的经典传世之作。
在《音乐周报》将《王洛宾版权之困》一文刊登后,有朋友在评论区给我留言:“那么给陈先生署名版权然后给他付费可以吗?改编以后肯定是产生版权的,但是单独几个旋律算不算就值得上法庭了。”我回复:“我的意思是,不应再纠缠于版权之争,让一切随风吧。音乐的问题,不用交给法律。陈已去世50年以上,有没有版权也已经是全民族的财产了。应当从大义出发宣传民歌的本源,制止一切无意义的争端。”
李叔同曾说:“人生犹似西山日,富贵终如草上霜。”这样的诗句让我受益匪浅。的确如此,古来万事东流水,音乐的问题就重新交给音乐吧,无须再交给法庭,希望三十年的往事早日隐入尘烟。我说这一切,不是沽名钓誉,而是实事求是,试想古往今来又有多少人会去为了民歌版权打什么官司呢?这样做的目的难道是为了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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