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流加粉获利判几年(吸粉引流获利10万余元)(1)

在现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

各行各业在“吸粉引流”上,

做足功课、花样百出,

这种“吸粉引流”的行为,

竟然也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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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加粉获利判几年(吸粉引流获利10万余元)(2)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反信息诈骗支队

和苏家屯公安分局联手打掉了

一个为电信诈骗组织

“吸粉引流”的犯罪团伙,

10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归案。

引流加粉获利判几年(吸粉引流获利10万余元)(3)

犯罪嫌疑人

戴某(男,38岁)、程某(男,33岁)

作为该团伙的组织者,

雇佣多名“客服”冒充某银行

金融信贷中心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话术脚本,

引诱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

添加诈骗组织提供的微信账号,

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账号,

“上线”诈骗组织会给其60元“提成”。

该犯罪团伙从事

“吸粉引流”犯罪活动至今,

已累计获利10万余元。

01 分摊 “吸粉客服”添微信获利60元/位

2021年9月份左右,戴某做买卖赔钱了,就在网上找赚钱的兼职工作,看到一个帖子说招聘网络“吸粉客服”。他就在那个帖子下面留言问待遇和操作方法,并按照那个人的要求下载了一个App。后来他知道,和我说话的这个人就是他的上线陈某。之后陈某就在那个App中教他如何购买非正常开卡的手机号频繁拨打电话,陈某说每一个加微信的用户就能给他提70元,扣除10元的手续费,他能得到60元钱。

戴某把整个流程和操作方法弄明白之后,又找来他的朋友程某,问他是否愿意合伙一起干。程某当即表示同意,就这样,两人又招聘了数人做起了“客服”,戴某负责联系上家,程某负责培训新招来的“客服”和分配每日工作。

02 伪装 “买卡吸粉”

租别墅当成办公场所

2021年9月中旬的时候,戴某和程某每人出资3000元钱,每月花了2000元在苏家屯区某小区租了一个日租房,戴某又在网上花700元钱买了非正常开卡的5个手机号,又花了1000元左右在网上买了5个二手手机用来拨打“吸粉”电话。程某又招来几个“客服”并告诉他们,每有一个用户加微信就给他们10元的提成这样戴某跟程某每单就能得到50元的提成。

这个像模像样的“公司”开起来了,每个员工一天能打100个左右电话,每个员工能有15个左右的用户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招聘来的员工最多时有5人、最少时有2人。因为工作时间不固定,所以员工上班时间也不确定。今年3月,因为房租到期,而且环境还不是很好,所以两人一起在苏家屯区某小区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别墅,付了两个月的租金6000元后开干,直到5月份。

03 扩容 “吸粉超千”

每日结款给“客服”员工

就这样,戴某和程某两人一共为上线“吸粉”1000多人。两人向警方交代,他俩带着招聘来的“客服”,平均打10个电话就能有一个人加微信,从去年9月至今一共能打了一万余次电话。他们拨打电话时说的“话术”都是上线陈某教的。

作为提成,每个“客服”加一个微信,两人给“客服”10元的提成,剩下的50元,戴某和程某每人25元。每日工作结束后,上线陈某会告诉戴某微信群一共加了多少人,然后戴某和程某就让员工报各自的工作量,并按工作量给员工发放提成。

戴某同时向警方交代,这些当“客服”的员工数量不固定,有时来有时不来,流动性很大。他们按日结算工资,加多少个微信给多少钱,“我们把工作场所尽量弄得像一个正规公司,因此很多招聘来的‘客服’很努力,每个人每天能打100个左右电话。”

04 话术 “办信用卡”

谎称银行员工“吸粉”

据办案民警介绍,戴某和程某共购买30个左右的非正常开卡手机号,有一部分是上线陈某给他们提供的,陈某按照700元钱一张卡价格卖给戴某,还有一部分是陈某介绍戴某通过QQ号在沈阳的一个人手里买的,“当时花了7000元钱,他给了我10张卡,这10张卡是我到沈河区的一家酒店门口取的。这些手机号我们都分配给‘客服’,让他们挨个打电话:是否想办理某某银行的信用卡?如果得到对方的肯定回答,就让对方加一下陈某给提供的微信号,这样就算完成一个‘吸粉’任务。”

戴某交代,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和任何一家银行合作过,这么说都是上线陈某教的“话术”。戴某和程某表示,招来这些“客服”,有些人是知道打这些电话是诈骗行为的,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自称自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仅仅是因为“话术”是这么教的,这样说能赚提成,“我也知道我干的这事肯定不合法,要不也不能平白无故给我这些钱。”

据介绍,目前戴某、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为“上线”诈骗组织进行“吸粉引流”的犯罪事实,该犯罪团伙从事“吸粉引流”犯罪活动至今,已累计获利近10万余元。

05 法律 “诈骗电话”

拨打超500人次构成犯罪

市公安局反信息诈骗支队侦查二队队长崔勇告诉记者,对这种从事“吸粉引流”的犯罪活动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未遂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罪处罚。

目前,戴某、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杨硕

编辑:黄晴 实习编辑:皇甫宇麒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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