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3只麂子
他为此付出大代价
拘役两个月!赔偿11000元!
并且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
郧阳区法院对一起
非法狩猎
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案
做出判决
男子非法狩猎
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000元
【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郧阳区李某在本村相关地段,采用钢丝套和尼龙绳抽等方式非法狩猎,猎获麂子3只,非法获利910元。随后被查获。
李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区域生物多样性,影响了郧阳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
捕兽夹(资料图,与本文无关)
3月5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赔偿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没收非法所得91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修复赔偿资金比
自己狩猎所得高十余倍
李某后悔不已
直言感到“肉痛”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件!
近日
郧阳区
明某某和彭某某
也因非法狩猎
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
两男子非法狩猎被罚
写“悔过书”公开道歉
【案件回顾】
2019年8月底至10月19日,郧阳区鲍峡镇明某某和彭某某,结伴使用电网等非法工具,在山中非法捕获野猪6头、麂子3只被查获,两人各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4月20日,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对二人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和野生动物资源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近日,郧阳区法院对这起非法捕猎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明某某、彭某某拘役两个月,没收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并对相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14250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3月8日,被执行人明某某和彭某某分别将自己手写的“悔过书”送至郧阳法院,以此对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希望群众引以为戒。
明某某和彭某某
的悔过书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
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野生濒危动物
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都是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懂法、知法、守法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图/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何利
通讯员 王伶俐赵华俊陈明亮 马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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