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

1.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2.保理是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保理商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类保理机构和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监管的商业保理公司

3.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制,除下述特别规则外,可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特征」

1.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保理人的劳务或服务

具体而言,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第一,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第二,保理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保理商、债务人。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保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理人有义务为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同时有权获得报酬;债权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同时有权要求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

4.保理合同为诺成合同。

保理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无须特定财物的交付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贰】保理合同的分类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还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2.规则

(1)选择权: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需要返还: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3.性质

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合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保理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权利范围较狭窄。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只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2.规则。

没有选择权,也不需返还: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无需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3.性质

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权利范围较广阔。

4.兜底性

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债权人均无追索权,几乎不存在“绝对的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放弃追索权是相对的。一般而言,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暂时无资力、破产等)时,保理商不享有追偿权;但是,无追索权保理中,若债务人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是因为“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提出有法律依据的异议”等原因,则保理商仍可行使追索权

【叁】保理合同与基础关系

|「不存在基础关系的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1)若无真实贸易往来,为帮助套取融资,双方串通虚构交易。基础合同系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2)基础合同虽无效,但保理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保理商只要尽到了形式上的合理审查义务,不知基础合同虚构的事实,属于善意的保理商,则保理合同有效。此时保理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有效。

(3)若债权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则保理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保理商享有撤销权。此时依照缔约过失责任解决。

|「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

1.两方签约的保理 通知债务人

(1)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2)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2.三方签约的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动基础交易的限制」

由于债权人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后,应收账款债权已归属于保理人。故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又与债权人约定变更、终止基础交易的,对保理人不发生不利影响

【肆】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各保理人的受偿顺位是: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各保理人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各保理人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伍】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

1.又称“明保理”,指在签订保理合同在保理合同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应收账款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保理。

2.通知既可由债权人作出,亦可由保理商作出。但保理商通知,有限制性要求,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隐蔽型保理」

1.又称“暗保理”,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

2.债权人选择暗保理的动因在于,担心“债务人知道后对债权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影响债权人的业务经营”;保理商愿意办理暗保理的动因在于:第一,暗保理比明保理收费高;第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压力(“你不干,有人愿意干”)。

3.暗保理,在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已经依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应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保理商只能请求债权人将受领清偿的相关款项“转付”给保理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举例(法考客观题:保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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