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1)

第117期

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2)

[问题来源]:

某轮在接受外部检查时,检查人员看到该轮的手提式灭火器离船首物料间入口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开出了发现项“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 for fore peakstore was not stowed at the entrance. It was stowed one deck down and about twometers behind the ladder.”(用于船首物料间的手提便携式灭火器未放置在入口处,而是放置在下一层甲板且是在梯子背后约两米处。)

那么首楼物料间的灭火器要放在门口吗?公约或者规范是否有相关的要求?

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液货船安全100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布置位于场所入口处的手提式灭火器)(3)

[分析意见]:

一、首先船员应查看防火控制图,了解该灭火器的服务场所并据此判明服务场所的入口位置。

二、根据SOLAS公约SOLAS II-2 第10.3条规定

3.2 手提灭火器的布置

3.2.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适用型式和足够数量的手提式灭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

3.2.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此处的任何处所是指3.2.1所提到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等-作者注)

3.2.3 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内设船舶安全所必要的电器或电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3.2.4 为了便于使用,灭火器应布置于易于看到并能在失火时迅速和容易到达的位置。灭火器的用性应不会受到天气、震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虽然3.2.2 已经明确了灭火器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Near the entrance)。

但仍然有二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理解。

1、 什么样的距离算靠近?公约没有数字量化,但有概念要求,在后续的3.2.4中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灭火器应布置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

2、 确定了入口处位置后,灭火器应放在门内还是门外呢?这在IMO MSC.1/Circ.1275通函“SOLAS第II-2章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配置的统一解释”的注解中给出了建议内容(仅摘录和液货船有关部分)。

NOTES:

1 A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 required fora small space may be located outside and near the entrance to that space.

小型空间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可以安装在该空间的外部和入口附近。

2 For service spaces, a portable fireextinguisher required for that small space placed outside or near the entranceto that space may also be considered as par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spacein which it is located.

对于服务处所,放置在该处所的外部或入口附近的小空间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也可视为该处所所在空间要求的一部分。

3 If the wheelhouse is adjacent with thechartroom and has a door giving direct access to chartroom, no additional fireextinguisher is required in the chart room.

如果驾驶室与海图室相邻,并且有一扇门可以直接进入海图室,则海图室不需要额外的灭火器。

4 Two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eachhaving a suitable capacity, should be provided on weather deck for tankers.

在露天甲板上,应为油船配备两个各具适当容量的手提灭火器。

结论和建议

公约中提到的“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已经指明了该灭火器的相应位置,此处的“随时可用”并不是指它是完好无损的意思,而是应理解为“某个处所发生火情时,船员可以在进入火场前以最快捷和最便利的方式获取灭火器”。

所以本问题来源中提到的把手提灭火器放置在需要通过楼梯到其它楼层、入口处到存放点有居间障碍物、放置在梯子背后约两米处不易拿取等都应该认为和公约要求的“随时可用”含义有一些差距,因此检查人员开出的发现项是合理的。

虽然公约正文没有强制要求只能放置在门外,但把“易于看到”解释成门内,应该有违公约原意,另外通函注解明确“外部和入口附近”,是基于在火灾情况下有可能失火位置就在门背面不远处,以及在火灾大小不明的前提下,轻易打开失火处所的门有可能会把新鲜空气引入而导致火势的进一步加大,所以第一时间拿到布置在门外的灭火器,应该是更为合理的方案。

实际应用中,如果入口处的门框结构是双层且防火门是内层门时,为遮挡风雨,可以把灭火器放置在二道门之间的有托架支撑的墙上。

如果是单道门,应按通函要求在门外视觉可见且有适当遮蔽风雨的场所。

另外根据公约要求的不受“震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意味着存放时应有相应的托架以及寒冷天气时的保暖、还有必要的标志等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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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稿:方玉林(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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