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生活中往往会认为,干同样的活就得给同样的钱,同工同酬也是大家追寻的内心的一丝慰藉。 那在实际生活中,同工同酬是大家想的那样吗?
我们先来看个小案例。
本期案例
孔先生为A公司提供劳动。后于2009年9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B公司派遣孔先生到A公司的客运相关岗位工作(属于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在A公司,劳动报酬执行A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
孔先生在A公司工作期间,与其他正式员工干的事情基本一样,但每月发工资时候,其工资及补贴与其他员工相差很大,每月相差近2500元,但是双方都是实行A公司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到2013年9月孔先生与B公司因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与B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与A、B两家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离职后孔先生怎么想都不服气,这几年大家都是干一样的事情,为什么我和别人的工资就相差这么大?
于是将A、B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A、B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孔先生09年至13年劳动报酬差额损失和经济补偿。
我们通常会觉得公司的做法肯定违反“同工同酬”了,一样的工作,一样的时间,同样的岗位,就该给予一样的待遇,否则就对大家不公平。法院肯定会判孔先生胜诉的,然而,实际结果却是败诉。
为什么会这样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该法条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状况和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因素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首先在学历方面,孔先生是中专生学历,正式员工均为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毕业的大专生,受过全日制的铁路专业技术教育,学历背景有所不同。
其次,两者的岗位细分不同,孔先生岗位是客运相关岗位,而正式员工岗位是从事车务相关工作,除了从事与客运相关的工作外,还可以做车务、行车等工作。所以只是岗位类似但并未构成相同岗位情况。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孔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A、B公司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同工同酬”的情形 那么同工同酬的情形有哪些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解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但此处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同工同酬”一般只是认定同等岗位、相同工作内容应该获得同等标准的报酬,但薪资可以在合理区间内有所变动,因为不同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会有差别。
这下我们就可以理解了,同工同酬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学历背景、劳动强度、劳动贡献等多方面的情况。薪金是一个多种因素的结合体,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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