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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长宁县一名24岁的小伙邵某
大字不识几个
为了来钱快竟自己印起了“钞票”
日前,江阳法院就审结了一例伪造货币案件,分别判处邵某(宜宾长宁县人)等3名被告人十一年等刑期。
此案令人震惊的是被告人邵某不识字,文化程度为文盲,三名被告人皆为90后。
合伙作案
假币通过网络销往外地
2016年10月,被告人邵某邀约被告人古某、朱某共同制造假币牟利,古某、朱某未应允。
其后被告人邵某寄宿于被告人古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至2017年4月。
2017年5月起,被告人邵某搬至泸州市江阳区另一房屋居住。
在期间,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购买人民币假币半成品,使用工具予以加工、制作,共计制作至少3600余张,面额至少76000余元,并向陈某销售面额3500元的假币,获利1050元,其余假币通过网络销往外地。
在被告人邵某居住在古某家中期间,古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100余张,面额2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200余张,面额4000余元。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三人均被抓获
2017年7月2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其居住的房屋内将被告人邵某抓获。
并当场查获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3198张,共计63920元。
同日被告人朱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其住处被抓获。
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古某抓获,并从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住处搜出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33张,共计66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三人均被判刑
最长刑期十一年
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将假币半成品,利用工具加工、制作成仿真度较高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朱某、古某明知邵某制造假人民币,仍帮助其裁剪部分假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0元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小编提醒
发现误收的假币不能再次使用
应当上缴当地银行
发现他人使用假币
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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