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是指在生产、加工、制作、销售、储存食品的过程中在食品及食品原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犯罪构成:
客体:本罪客体较为复杂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本罪要求行为人在生产、加工、制作、销售、储存食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及食品原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主观:本罪主观上需行为人具有故意情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等主观恶意情形。第一种为行为人本人在生产、加工、制作、销售、储存食品的过程中在食品及食品原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是明知其他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而进行协助;第二种情形为行为人明知其他行为人从事上述行为仍然销售食品及非食品原料。
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④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含使用地沟油、添加罂粟壳、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四、刑罚处罚:
①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参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
五、其他严重情节:
①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②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③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④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⑤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其他后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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