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无论是在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中,若拟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则需注意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时间、方式以及接收方式等。
(1)承包人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
(2)结算文件提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提交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19。此条规则在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以送审价为准”规则时尤其重要,通常建议承包人在递交时需注意将发包人的签收证明文件予以妥善保存,如快递签收单,上须写明递交的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若当面提交,需要提前制作签收文件,在提交给发包人后由其当面签署签收文件。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如果接受结算文件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资料不完整,在收到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后,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内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报告。
(5)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那么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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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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