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会计工作者有没有注意到,在应付债券科目和其他权益工具科目中有一个相同的二级科目——永续债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发行公司有赎回的选择权,并有权决定是否递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会计实务中,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类于不同的一级会计科目中。

会计准则中将以下两条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以上两条标准虽然寥寥数字,却晦涩又抽象,仅凭这两段字似乎很难在实务中大展拳脚。

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傻傻分不清楚)(1)

2021年2月27日印花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印花税立法逐渐提上日程,这对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有重要作用。

一、赎回条款和付息条款

1.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发行方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权益工具

赎回条款的自主性,取决于企业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比如如果企业设定一个赎回条款为“若成都连续7天下雨,则必须进行赎回”,企业无法控制天气的变化,不能自主决定条件是否达成,构成金融负债。

2.金融工具发行方要求强制付息→金融负债

二、股利制动/推动机制→权益工具

合同条款要求如果派发普通股股利,必须同时派发相关金融工具股利/利息;如果宣布不派发金融工具股利/利息,也不能派发普通股股利。由于是否派发普通股股利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因此股利制动/推动机制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划分为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傻傻分不清楚)(2)

三、利率跳升/票息递增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永续债条款一般是首期年限 N的模式,首期年限利率a,一般就是票面利率,当首期年限到期后永续债发行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将永续债延期,但付出代价是延期后的利息按照合同规定上浮,票面利率=上期票面利率 跳升基点,跳升基点通常为300bp左右。

利率跳升次数无限→金融负债

利率跳升次数有限 无最高票息限制→金融负债

利率跳升次数有限 有最高票息限制 超过国同期同行业同类型票息利率→金融负债

利率跳升次数有限 有最高票息限制 未超过国同期同行业同类型票息利率→权益工具

四、投资者保护条款

投资者保护条款不能避免条款触发→金融负债

投资者保护条款能避免条款触发→权益工具

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金融工具分类的影响同样取决于条款达成的自主性,比如“破产或清算、重大资产损失、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等这类条款,企业处于被动地位,涉及这些类似的条款,就要考虑将金融工具化为金融负债。

实务中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无法在这里穷尽。但核心要义唯有一点,即辨析金融工具发行方是否能自主性决定是否交付、合适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掌握主动权为权益工具,沦为被动者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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