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若冒用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或者违法犯罪,则被冒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因此,被冒用人在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的,应当及时处理被冒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试作简要分析,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并已撤销?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并已撤销(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用于企业工商登记)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并已撤销

生活中,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若冒用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或者违法犯罪,则被冒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因此,被冒用人在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的,应当及时处理。被冒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试作简要分析

一、非诉讼类救济途径

被冒用人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用于冒名登记的,被冒用人可以主动与冒用公司联系,要求冒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办理相关的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可以要求冒用公司赔偿一定的损失。

若无法联系到冒用公司,或冒用公司对被冒用人的要求不予理睬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处理被冒用人关于冒名登记的情况反映。因此,被冒用人还可以向冒用公司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即冒用公司登记机关)举报,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诸如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由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听证后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或变更登记的决定。

除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

二、诉讼类救济途径

若被冒用人在采取上述措施,均未能有效解决冒名登记的问题,被冒用人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处理,具体如下:

(一)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被冒用人可以向冒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冒用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相关工商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在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对公司登记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公司登记机关为冒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有无尽到审查、核准职责,是存在着一些不同观点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申510号行政裁定书中,河北省高院认为:“被申请人桥西市场监管局对“河北俊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股东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登记材料审查核准,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予以设立公司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桥西市场监管局已经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其所作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薛雷主张有他人捡拾其遗失的身份证并冒用其名义注册登记“河北俊刘商贸有限公司”,并无确实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请撤销案涉公司登记,理据不足。”

而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1行终7号行政判决书中,拉萨中院认为:“工商登记机关在对工商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审查义务,以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王某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签名的真实性时,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拒绝登记。因西藏合心堂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主要资料不真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登记机关虽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查程序义务,但是因被诉设立登记行为所需主要资料不真实,办理设立登记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故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为由,主张其在设立西藏合心堂药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之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两份判决的说理部分可以说是代表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只需对申请材料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

尽管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在被冒用人能够举证冒名登记存在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仍会支持被冒用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或撤销登记的请求。至于被冒用人如何举证存在冒名登记,实践中一般是由被冒用人申请鉴定,对冒用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上的签字进行鉴定,以此判断被冒用人有无参与冒用公司的工商登记,是否对个人身份信息使用事宜知情。

(二)民事诉讼

被冒用人除了可以以公司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冒用公司未经被冒用人的同意,将被冒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用于公司登记,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被冒用人可以冒用公司为被告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请求冒用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冒用人需举证存在姓名权被冒用的事实,亦可通过鉴定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自然人在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用于工商登记的,既可以通过非诉途径予以维权,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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