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讲解《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第3章 基本规定 第4.2.4-4.2.9条
4.2.4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应按设计规定的支护方式及时进行支护。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将试验结果反馈设计单位,及时调整设计方案、施工方法。
条文解读:1.基坑支护形式多种多样,有十几种之多,一般多种形式结合使用。主要支护形式有深层搅拌桩、高压旋喷桩、钢板桩、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SMW工法桩等等。这些支护结构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设计使用那种形式,结合现场地质、周边环境等情况设计。
2.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两个规范,一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7.4.4 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另一个是《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6.1.7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选择合适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5锚杆(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试验。
条文解读:1. 锚杆抗拔试验应在锚固段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杆体受力为钢绞线时称为锚索。
2.拉锚式结构适用于较深基坑,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该采取锚杆。
3.采用锚杆(索)质量检测仪进行自检,在锚杆安装注浆后,仪器可准确反映锚杆实际长度、注浆饱满度、注浆体缺陷程度及部位,通过检测动态掌握现场实际施工质量,同时配合锚杆张拉试验,充分保证锚杆的施工实体质量。
4.抗拔试验如何做,有相关试验规程。
4.2.6基坑支护结构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在锚杆(索)、钢支撑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条文解读:1. 支撑架设和土方开挖结合进行,严格按照“随挖随撑”的原则逐层开挖,及时支撑,最大限度的减少基坑变形,确保基坑稳定。
2. 为了避免钢支撑在架设完毕后因各种原因发生坠落,应在钢支撑两端添加防 坠落二次保护及加固。
3. 预应力施加应在每一根钢支撑安装到位后立即进行。钢支撑安放到位后,吊车将液压千斤顶放入活络端顶压位置,接通油管后开泵,按设计要求逐级施加预应力。钢支撑安装结束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时对支撑施加预应力,预应力施加时,由于安装的误差难以保证支撑完全平直,所以为了施加预应力的时候为了确保支撑的安全性,应采用分级施加的方式进行。第一次施加设计值的50%,第二次施加至设计预应力值的80%,第三次施加至设计预应力值的100%,以形成一个整体稳定的围护支撑系统。预应力施加到位后,固定活络端,并烧焊牢固,防止支撑预应力损失后钢楔块掉落伤人。
4. 由于施工工期较长,钢支撑活络端松动;钢支撑安装过程中钢管间连接不精密;基坑围护体系的变形;下道支撑预应力施加时,基坑可能产生向坑外的反向变形,造成上道钢支撑预应力损失等原因,造成预应力损失严重,必须附加预应力。钢支撑预应力复加依据以监测反馈信息为主,以人工检查为辅。
4.2.7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基坑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条文解读:1.特别注意:这一条和上一条在基坑施工安全规范中属于强制性条文。
4.2.8拆除支护结构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9基坑支护采用内支撑时,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施工,拆撑、换撑顺序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内支撑应在坑内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
条文解读:1. 基坑内支撑是基坑支护的一种。当基坑深度较大,悬臂式挡墙的强度和变形无法满足要求、坑外锚拉可靠性低时,则可在坑内采用内撑支护。它适用于各种地基土层,缺点是内支撑会占用一定的施工空间。常用有钢管内撑支护和钢筋砼构架内撑支护。
2.内支撑施工是指在基坑第一层土方开挖前,把内支撑安设完成。钢支撑在加工车间提前制作完成,安装前运至施工现场进行拼装,整体拼装完成后与冠梁内的预埋件焊接连接。
3. 换撑就是在先期钢支撑工况下完成结构施工后,先期钢支撑形式影响后续的结构施工,故需对先期的钢支撑进行换撑处理,以方便后续结构施工,一般换撑在前道完成的结构上进行。在地铁车站、风井的深基坑施工中,先期的钢直撑在底板浇筑完成后将影响墙板和柱子的施工,故在底板上换钢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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