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35条)

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工艺品公司欠农业银行贷款七百多万,而张家港涤纶厂对该工艺品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上述债务到期后,工艺品公司一方面未归还银行欠款,另一方面又通过与张家港涤纶厂签订还款协议,允许张家港涤纶厂分期还款。将其还款时间延长了8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皇帝不急太监急”的案例:债务人欠钱,其他人又欠债务人的钱,通常来说,债务人应该尽快想办法实现其债权,去偿还自己的欠款,但实践中,偏偏有些不诚信的债权人,自己在外面有钱不收,欠着别的人的债也不还,对于这种人,能够怎么办呢?

本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最终银行直接对次债务人张家港涤纶厂提起了代位权之诉,法院也支持了其诉请,判决张家港涤纶厂向农业银行直接清偿七百多万债务,没有认可其与工艺品公司签订的长达8年的还款协议。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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