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3我以为孟云穿着至尊宝的衣服是在挽留,可当看到林佳吃芒果的那一刻,明白了他们是对彼此放了手。以前每次去看一些感人至深的电影,都会泪流满面的红着眼眶从电影院出来。然而现在不知道是年龄大了,还是泪腺这项功能已经不在身体里存在了,在那些感触颇深的画面前,只有特别特别特别地难过和揪心,眼泪一点都流不下来。看着孟云和林佳的故事,钻心刺骨的疼。情侣之间不管是五年之痛还是七年之痒,但凡争吵后其中都会有一个认为对方不会走,而另一个则认为对方会挽留,然后两个人都倔强着等待对方的先开口。林佳在收拾行李离开时,一次次试探孟云的反应,引来了阵阵哄笑,可是大张旗鼓地离开都是试探,吵着嚷着说要离开的人,总是会在最后红着眼睛弯着腰把一地的玻璃碎片收拾好。虽然林佳故意给孟云留了个台阶,让他把一些拿不完的东西寄给自己,而孟云最终也没找她。不怕嘴上的再见,只怕心里的思念。让我最心痛的是孟云在喝醉后对林佳发语音大喊:“林佳你给我回来… 回来… 我还等她回头呢… 我还在等她回头呢… ”一个等挽留一个等回头,谁都倔强地不肯迈出第一步。明明都放不下,但互相就是都不肯先低头。可惜我们都太倔强,在还有机会扭转局面的时候,都没有及时伸出那双挽留的手,最后也只能就此错过。如果孟云或是林佳能够放下感情中的那一点自尊,坦白对对方的爱,也许故事的结局不会是再见。但这就是现实,我们都想让对方去证明对自己的爱,所以就死撑着,看谁先绷不住亦或是谁先放手,希望所有的爱情 都没有 金口难开,林佳用尽青春让孟云学会爱、学会陪伴、学会照顾女生,可是陪他到最后的,却不是她。可能男生年轻的时候都跟孟云一样吧,不成熟,总觉得多大点事,冷战,谁也不低头,直到最后看见她和别人在一起,才开始痛悔当初没有挽留...电影的主旨无非就是那个女孩教会我成长,那个男孩教会我放手,相爱的人最终无法在一起,不要错过了才知道珍惜,要珍惜现在珍惜眼前人。我们花一整个青春,才看懂了一部电影。而故事的最后告诫我们:只有紫霞真正离开了,至尊宝才能成长为孙悟空。“成长,是一个很痛的词。”我不否认老拿紫霞和至尊宝来说事儿挺烦的,但是女孩子陪你成长的时间就一去不复返了,用离开来教会一个人成长,还是有些残忍。故事的最后他们都用彼此的方式来好好说再见。孟云穿着至尊宝的衣服在广场喊着林佳#我爱你#,林佳吃着让自己过敏的芒果一遍遍回忆过去。所有人都以为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会是Happy Ending。可结局却是林佳走向了她的老同学,嫁人生子。孟云重新遇见了那个唤他叫大叔,有些林佳影子叫王梓的女孩。王梓对孟云说:我好像捡了个大便宜,是林佳把你变得那么好的。孟云说如果能重来,我会像现在对王梓一样对林佳。林俊杰的《可惜没有如果》唱着:“在感情面前/讲什么自我/假如重来过假如重来过/倘若那天/把该说的话好好说/该体谅的不执着/如果那天我不受情绪挑拨/那么多如果/可能如果我… ”“可惜没如果,只剩下结果。”也许这就是生活,总是痛过才会成长会成熟,年轻时候无所畏惧的你我都找不到了,多遗憾,我们走着走着就散了…就像电影最后所述,成长的代价不一定是非要失去什么,而是你懂得了要去珍惜什么。她的出现只是让你长大,然后和另一个人共度余生。想回到那个可以坦率讲出 “我们和好吧” 的年纪,林佳:“你不要我了怎么办”孟云:“那我就像至尊宝一样,去最繁华的街道喊一百遍 林佳我爱你。”孟云:“那你不要我了怎么办”林佳:“那我就吃芒果 吃到死为止”最后他们像两只殉情的狼,孟云穿着至尊宝在繁华街道的咆哮被保安制止,林佳应诺“吃一箱芒果过敏而死”。然后爱情最后的呼啸,戛然而止。前任3的预告片里有一句话:“究竟要经历多少前任,才能好好说再见。”从天真到豁达,你结识了多少人渣。从幼稚到成熟,你蹉跎了多少年华。从第一部到第三部终结,孟云从那个爱过的稚气少年成长为在最繁华的街道对着过往好好说再见的大叔,又经历了多少深爱在心口难开。曾经的海誓山盟,以这样的方式实现,说不心痛是假的,说不感人也是假的。只是比起哭着大喊我爱你,吃芒果过敏到晕倒,我更喜欢郑恺和女二那种借着吵架的壳,撒着思念的娇。我更希望我们吵架的时候,想骂就骂个稀里哗啦,想说什么就大倒苦水,什么时候没情绪了就停止,然后给对方笑容满面说一句,:“你真行,老子还是喜欢你。”小时候我们词不达意,长大了我们言不由衷。最后真心希望每个人在爱情面前,在争吵以后,舍不得放不下一定要说出口,都别端着。如果你觉得回不去了,那就放手。如果你还舍不得,你就告诉她。去他妈的面子不面子,去他妈的自尊,去他妈的先低头的人就输了。珍惜眼前人 遗憾这种事能少 就一定要少,希望每对恋人都能是酒逢知己,棋逢对手 相爱相杀也相亲相爱“ 希望所有的爱情 都没有 金口难开 ”

电影前任三感悟(前任三观后感)(1)

电影前任三感悟(前任三观后感)(2)

电影前任三感悟(前任三观后感)(3)

电影前任三感悟(前任三观后感)(4)

电影前任三感悟(前任三观后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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