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植根于街头巷尾、茶余饭后;隐藏于鸡毛蒜皮、家长里短,并因其充满烟火气的至善、公正和恒久,被民众供奉于内心深处道德与良知的圣殿。
公司或个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经常涉及到需要买方先交一部分钱的情形。
双方有可能把这部分钱约定为定金、订金、押金或保证金等,那么这些不同的名称有区别吗?法律含义和后果是否相同?
为了理解起来更简单,我们把定金单独列出,把订金、押金、保证金归为一类。
『定金』
定金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举例说明:王钢蛋与某汽车4S店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车辆总价人民币20万元,约定王钢蛋需在合同签署时向4S店交定金4万元,王钢蛋按约定交了定金。合同签署后,如果王钢蛋因个人原因反悔不想买车了,则无权要求4S店返还定金;如果4S店因己方原因不能交付车辆,则需要向王钢蛋返还两倍定金,即人民币8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约定的必须是“定金”,决定的“定”,字千万别写错,否则很难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3、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定金条款,且需要实际交付定金。
『订金、押金、保证金』
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共性是,法律对它们均没有做明确规定,源于交易习惯和约定俗成。
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在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订金、押金、保证金是需要退还的。如果因合同解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赔偿。
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订金、押金、保证金不适用上述“定金罚则”。实务中,很多人容易把“定金”写成“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和后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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