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与折让入账规则(商业折扣还是销售折让)(1)

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为了达成交易,往往会采用打折促销、销售返利、销售折让等方式的价格优惠。形形色色的销售模式,在税收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纳税人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辨别实质,从而减少涉税风险。

案 · 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家用电器制造及销售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A公司与B卖场签订主推合作协议,A公司以每台68元的市场价将空气循环扇销售给B卖场,每台销售折扣34元,再由B卖场自行销售给客户。同月,A公司与B卖场又签订零售终端销售协议,在主推合作协议期间,A公司根据B卖场销售给客户产品数量,额外支付每台2元的返利。这些折扣和返利金额均按月计算,上月折让费用,由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2022年3月18日,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10000台,按市场定价每台68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10000÷(1 13%)=601769.91(元),并在当期按开票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B卖场在3月共售出A公司空气循环扇7600台。

  2022年4月2日,A公司再次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7000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000÷(1 13%)=421238.94(元),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3月销售10000台的销售折扣34×10000÷(1 13%)=300884.96(元),以及B卖场向消费者销售7600台后,每台2元的返利金额7600×2÷(1 13%)=13451.33(元)。冲减后,发票金额合计106902.65元。A公司按冲减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税务人员在辅导时认为,A公司同时存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行为,其开票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企 业 观 点

A公司认为,自己的开票和销售行为,均按照与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并不违规。A公司和B卖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折扣费用按月结算,上月折扣费用,B卖场在下月应付A公司货款中以票面折让的方式支付。双方对折扣费用结算凭证确认无误后,A公司应在B卖场结算货款前,向B卖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应是扣除相应折扣费用后的应付货款,否则,B卖场有权暂停支付货款,或从应付A公司货款中,直接扣除与以上折扣费用等额的货款。

  A公司解释,采用该折扣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反而在首期高估了销售收入,从整个经营周期来看,并没有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税 务 局 观 点

 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处理不合规。

  A公司向B卖场销售空气循环扇,每台折扣34元,属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A公司在4月2日开具的发票上,直接冲减3月折扣金额,没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其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B卖场出售给消费者后,每台额外返利2元,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经税务人员宣传辅导,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商业折扣发票和销售折让红字发票,并更正对应所属期的申报信息。笔者提醒,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会发生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业务,在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实务时,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折扣形式进行判断,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合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孙士杰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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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折让入账规则(商业折扣还是销售折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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