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旦走到了尽头,就会出现各种抱怨、指责,以及尔虞我诈,男女双方很快就从爱人变成了仇人。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点,一是感情不忠,二是财产分割。
感情已成过去时,财产则是现实的正在进行时。
虽然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是,由于查找隐匿财产难度大,法院处罚力度低,还是有很多掌控财产的当事人,为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会想尽各种办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找到并且做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才能使守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违法者的行为受到处罚。
我们在办理了大量婚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套完整的调查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流程,供有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和婚姻家事律师参考:
一、要求对方当事人财产申报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法院仅要求当事人申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些法院甚至只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看起来没有毛病,实际上却是给了很多当事人转空子的可乘之机。
只要求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弊端:
如果只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往往会把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申报,如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而把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的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不去申报。即使法院在后期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解释说:财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他认为是个人财产,所以没有申报,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想要使财产申报制度发挥最大作用,必须将个人财产也纳入申报的范畴。
我们在诉讼实践中发现,即使当事人按照法庭要求申报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会存在很大的漏洞。
有些不诚信的当事人,会在产生离婚的苗头后就转移资产,常见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以取现的方式将银行卡内的现金取出,以现金方式储存或存在他人名下;
(2)购买的房产、车产等登记在他人名下;
(3)用他人账户进行炒股;
(4)以出借的方式把钱借给他人;
这些财产名义上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个人财产,从而不在申报的范围。所以建议当事人或者律师在对方申报财产时,要求对方补充申报:
(1)个人占有或者实际使用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资产;
(2)最近1-2年内大额的开销或者处置的大额资产;
即使对方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如果最终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起码能说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从而达到使其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目的。
二、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近期1-2年内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流水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多数申报的财产,都是不全面,不可完全相信的,只有和银行流水等不可更改的信息做印证,才能最大限度内证明对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
随着近几年,支付宝、微信作为主要支付方式,只查银行流水可能会遗漏大量的不正常转账信息,所以一定要让对方当事人提供支付宝及微信的转账明细,这样才能全面的掌握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法院出具调查令一般有两个原则:
一是持有法院调查令的主体只能是律师
法院一般是不会向当事人出具调查令的。所以如果当事人涉及的财产比较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对于财产状况分歧较大,建议最好是聘请专业婚姻律师代理诉讼,否则很多案情是查不清楚的。
二是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必须具体明确
法院只能向具体某一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调查令,而不能笼统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具调查令。
比如要查询张三名下的银行流水,你必须知道是向哪家银行进行查询,否则法院是不会出具调查令的。
一般来说,针对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调查令
(1)知道对方银行账号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列明需要协助调查的银行以及指定的账号。以这种方式申请调查令的好处是具体明确,法院很愿意出具;坏处是查询的范围太窄,会有遗漏的风险。
建议,即使知道对方某一银行卡的账号,最好也把该银行其他账户也在调查令里申请查询。
(2)不知道银行账号,只知道开户行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某一银行的账号,比如只知道对方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卡,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笼统的出具调查令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知道开户行,起码知道开户行在哪个城市,如知道对方是在南京农行开的卡,这时申请法院向农行南京支行出具调查令。
(3)既不知道账号,也不知道开户行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律师先申请法院向当地人民银行出具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卡信息;第二步,根据所查到的银行卡信息,确定需要查询的银行卡范围,然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银行流水的调查令。
2、查询对方微信、支付宝账户的调查令
微信和支付宝两公司都开通了邮寄和调查令两个通道:法院可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协助调查函,也可以通过由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査令前往办理。
支付宝协助调查的单位全称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信协助调查的单位全称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调查结果均会直接邮寄至法院,而不会直接到律师手上。
3、查询对方名下房产信息的调查令
到目前为止,房产信息仍就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房产信息仍然是以市县为单位独立进行登记的。这就为当事人获取对方房产信息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一般而言,查询房产信息,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知道具体房产坐落,不知道是否登记在对方名下;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查令。如果不知道具体向哪个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建议在申请之前,最好是打电话给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实,以免申请错误,浪费时间和精力。
(2)怀疑对方当事人名下有房产,但是不知道具体坐落
这种情况,律师需要申请法院向特定的房产登记中心出具调查令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房产信息,如果有必要,需要申请法院向住所地、户籍地、工作地等多个可能存在购买房产的地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4、查询对方名下车辆信息的调查令
车辆属于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对于对方开什么车,车牌号是多少,一般是知晓的。所以使用调查令查询车辆信息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
因案情需要,需要车辆登记信息的,可以申请法院向当地市、县车管所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所有车辆信息。
5、查询对方名下其他财产信息的调查令
对于其他需要查询的财产信息,如股票账户、理财等,只要和案件相关,且是具体明确的协助单位,法院一般是同意的。
三、将对方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
以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对方的开户信息,目前大部分的法院已经实现了和银行的联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在办公室就可以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询和查封,相当方便。
申请法院将对方名下的存款进行保全,数额最好相对大一些,这样的好处有两个:1、是借助法院的系统查询到对方名下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2、可以防止对方在得知被起诉后,将银行存款进行转移。
四、法庭调查时直接向对方进行发问
大部分律师不重视法庭调查的发问环节,其实根据案情精心设计的发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追究对方虚假陈述的责任都是很有帮助的。
以查明对方财产为例。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律师应该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发问,询问对方是否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名下财产、以及近期的主要开支和实际控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都已经向法庭说明,有无遗漏?并提醒对方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向法庭做不实陈述,是可能受到包括罚款、拘留在内的司法处罚的,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求书记员,当庭予以记录。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明确财产的范围,如果事后发现对方仍然有没有申报的财产,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多分财产。二是给当事人充分的心里压力,让其在法庭上能够如实陈述,让庭审能够更加顺畅的进行。
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有具体登记或者记录信息的证据,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但是对于一些没有登记的信息,或者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信息,哪怕是一些最基本的事实,如隐名股东,哪怕所有公司员工都知道他就是老板,但是仅凭查询登记信息,是查不到的。这时可以申请证人进行出庭作证。
虽然,法官一般是不会仅凭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的,但是如果能够结合其他证据,且证言合情合理,则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六、申请进行法庭调查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无法取得,通过调查令也无法取得的证据,在无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即使证人出庭作证达不到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程度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法庭调查。
在法院实施法庭调查员制度以前,法庭几乎很少接受法庭调查的申请。当然这也不能怪法官,很多法官每年要处理200多个案件,在以法官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安排下,法官很难抽出时间进行外出调查。但是,随着法庭调查员制度的实施,这一现象有明显好转。
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以及律师无法取得,且通过调查令无法取得的,且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法官才会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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