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新规实施后
将一般情形下
女性生育孩子可享受的假期
延长至158天
许多人认为
这相当于“把产假延长到了158天”
对此
天津市人社局明确表示
“产假158天”的说法
是不正确的
Q&A
近日,有网友在北方网《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询问:剖腹产的生育假是否在158天的基础上额外多15天?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回复:首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产假158天”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市人力社保局在回复中,进一步解释称,产假和生育假(产假)的法律依据不同、执行条件不同、相关待遇不同,不能将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产假)混同为同一种假期,更不能简单说“产假延长到158天”“产假增加了60天”。
01
产假
首先,产假是劳动保护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条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条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产假在一般情况下为98天,还会视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延长一定的时间。
02
生育奖励假
其次,生育奖励假是生育福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02
适用对象的区别
第三,产假的享受对象是所有女职工,无论是否婚内生育子女,均有权享受产假,是从女性生理和婴儿成长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生育假(产假)必须是夫妻,非婚生育或违法生育,均不能享受生育假(产假),是从贯彻国家生育政策的角度进行奖励。
因此,您如果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产假和生育假假期应为基础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假60天,合计173 天。
转自北方网
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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