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淡水对虾(江苏曝出20批问题食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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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酒、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及糖果制品等大类食品共计602批次。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82批次、不合格20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苏州冠源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宜兴市新街街道腾龙食品厂生产、如皋佰来客日用品超市经营销售的手工油撒子(250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2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山东莒县嘉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宿迁市泗洪县牡丹江路恒飞超市经营销售的猫大师瓜子酥(称重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94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8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徐州市团结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清香园鱼皮花生(200克/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62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无锡味美堂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莒县小伙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经营销售的味美堂瓜子酥(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1.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8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油撒子被检测出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当。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

5.南京骏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杭州骏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京市秦淮区咏顺食品店经营销售的酥房斋蟹黄糕(280克/盒),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8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酸价(以脂肪计),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指标。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炒货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应≤3mg/g。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应≤5mg/g。脂肪在长期保藏过程中由于微生物、酶和热的作用发生缓慢水解,产生游离脂肪酸。一般酸价越小,说明油脂的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制造工艺问题,二是在市面上摆放时间过长,因此购买食品时必须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6.南京海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京市江宁区苏惠达百货超市店经营销售的蜂蜜老蛋糕(268克/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06,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糕点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7.海宁云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苏州市姑苏区沧浪街道书院巷尚客隆便利店经营销售的云楼小青瓜(250克/袋 盐渍菜),三氯蔗糖(实测值:0.29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也是最接近蔗糖的一种甜味剂。大部分研究认为三氯蔗糖是相对安全的食品添加剂,但近年来也有研究发现三氯蔗糖及其水解产物具有一定毒性,因此其安全性还需进一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三氯蔗糖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0.25g/kg。盐渍菜小青瓜中三氯蔗糖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从而超限量使用甜味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8.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农贸市场朱志连经营销售的对虾(散称 淡水虾),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3.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佟洼农贸市场红二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腿肉(散称),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5.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10.丹阳市开发区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宁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散称),恩诺沙星(实测值:19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丹阳市开发区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王言水产商行经营销售的鲈鱼(散称),恩诺沙星(实测值:27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于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在养殖过程用药但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或运输销售过程中过量使用导致药物残留量超标;而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恩诺沙星在其体内残留,进而在鸡蛋中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药物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恩诺沙星是一种微黄色或淡黄色结晶性粉末,味苦,不溶于水,被国家指定为动物专用药。由于可以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恩诺沙星被广泛应用于畜牧、水产等养殖业中,包括在鸡、鸭、鹅、猪、牛、羊、鱼、虾、蟹等养殖中的疾病防治。作为广谱杀菌药,恩诺沙星对支原体有特效,堪称“杀菌能手”。具体说来,它对大肠杆菌、克雷白杆菌、沙门氏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嗜血杆菌、多杀性巴氏杆菌、溶血性巴氏杆菌、金葡菌、链球菌等都有杀菌效用。恩诺沙星可作为动物用药品,在动物体内半衰期长,有良好组织分布性,属于广效性抑菌剂,对于革兰氏阳性菌、阴性菌及霉形体具有抑菌作用,曾被使用于养殖鱼类弧菌症及大肠杆菌症疾病的控制。虽然恩诺沙星具有如此广泛的作用和良好的疗效,但如果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将给人体带来诸多危害。专家指出,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如果人类长期食用含有喹诺酮类药物的动物性食品,容易诱导耐药性的传递,从而影响该类药物对人的临床疗效。

12.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鑫浩美超市经营销售的水发小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0.1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是第一个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检出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长期食用6-苄基腺嘌呤超标的豆芽,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甚至有致癌可能;

13.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鑫浩美超市经营销售的老姜,噻虫胺(实测值:0.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型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4.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长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魚专家烤鳕鱼(90克/袋),N-二甲基亚硝胺(实测值:13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4.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N-二甲基亚硝胺在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所致或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

15.灌云县侍庄昌虎卤菜店加工售卖的油条(散装称重),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75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以AI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在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情况下,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能力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骨质疏松,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在体内蓄积和进行性的生理作用,还可能引起脑病、骨病、肾病,以及非缺铁性贫血等疾病。铝也会对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引起人体免疫力下降等。

16.上海麦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如丽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谷威未添加蔗糖荞麦沙琪玛(计量称重),大肠菌群(实测值:3.3×10²,<10,<10,<10,<1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CFU/g,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如丽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香咪咪牛肉豌豆(称重),大肠菌群(实测值:20,25,20,<10,<1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CFU/g,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8.泰州市药城大道天虹购物广场东虹园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勺子,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大肠菌群/5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泰州市药城大道天虹购物广场芳心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调味碟,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大肠菌群/5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不彻底、消毒灭菌不彻底,也可能是操作人员或周围环境不清洁,造成餐饮具二次污染。大肠杆菌的危害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很容易引发肠道外感染,如果大肠杆菌离开肠道后,很容易引发尿道炎,膀胱炎等症状,还会会引起腹膜炎,胆囊炎,阑尾炎等症状,如果是有大面积受伤的人,还有可能会感染败血症。第二种,大肠杆菌还会引起各种腹泻,一般会持续两到三天,如果体质较弱,还会延长较长时间。

20.泰州市药城大道天虹购物广场东虹园小吃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24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这是因为洗涤剂中含有酒精硫酸和直链烷基磺酸盐等化学成分,这些物质可以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如果孕妇长期大量使用洗涤剂或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的餐具,当体内上述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浓度,在受精卵发育分裂为4个细胞时(大约在受精后48小时),可见,使用洗涤剂和不孕症有一定关系。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不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而且是一种皮肤病。

针对上述问题食品,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要求相关属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请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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