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了钱谁还(欠债人离世后欠的钱谁还)(1)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5月17日,芜湖中院公布信息称,芜湖繁昌法院对芜湖市首例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在管理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

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被判赔偿债主

本案中,被继承人俞某某因工身亡,工亡赔偿金由其父亲和儿子获取。俞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俞某某的两位继承人归还该借款。

审理中,俞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繁昌区法院指定由俞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作为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亡赔偿金是俞某某近亲属的法定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属于遗产。因未查明俞某某父亲和儿子继承了俞某某的遗产,因此,俞某某父亲和儿子不承担还款责任。在俞某某遗产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判决遗产管理人只在其管理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和效果,故判决民政局在管理的被继承人俞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的借款5000元。

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民法典新增内容

去年10月,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也判决一起,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案件。

2014年7月,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2015年4月,任某离世并留有遗产。

2018年4月18日,张某就此向相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之后,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其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依照《民法典》遗产管理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提醒称,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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