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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猥亵儿童(恶魔在身边猥亵儿童)

犯罪嫌疑人猥亵儿童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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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各样辅导班如春笋般涌出

兴趣班、补课班等等

家长们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也是使出了浑身解数

没想到,反而给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这不?

一男子利用辅导班猥亵儿童

基本案情

王某开设书法学习班,招收儿童进行书法指导。自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天津市某小区的住所处,利用单独对儿童进行书法指导的机会,以玩游戏为名,采用给零食、播放动画片、展示淫秽视频及照片等手段,分别通过脱光被害儿童衣服、用绷带缠绕、用绳子捆绑、带鼻钩、含口球、拷手铐、亲嘴、吸吮生殖器等方式,多次分别对华甲某(2007年3月生)、乙某(2010年9月生)、丙某(2008年1月生)、丁某(2003年12月生)、戊某(2006年12月生)、甲某1(2007年10月生)、甲某2(2009年1月生)、甲某3(2007年5月生)、甲某4(2012年1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对丁某1(2006年8月生)、丁某2(2010年8月生)、丁某3(2007年2月生)、丁某4(2010年1月生)、丁某4(2008年3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并将上述猥亵行为拍照、摄像。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3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白色尼龙绳、绷带及拍摄、存储猥亵照片、视频的手机及摄像机、硬盘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无精神病,且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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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四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硬盘1块、摄像机2台、移动硬盘4块、读卡器1个、内存卡3个、记账本14本、绷带1条、绳子1条等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1. 法律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阐明了“猥亵”犯罪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仅有捆绑、拍照、亲脸行为,不宜评价为“猥亵”犯罪。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对捆绑类的影像、图片非常感兴趣,看着就兴奋,心理及生理均能得到满足。另,通过在案证据中被害人被捆绑的照片及被告人向被害人出示的淫秽图片、视频综合判断,涉案的捆绑方式并非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捆绑方式,而是具有性暗示、能产生性刺激的捆绑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对儿童实施捆绑行为已经达到了性刺激的犯罪目的,其拍照是为了事后翻看,继续满足性需求。被告人王某亲吻脸蛋的行为也不是出于老师对学生的喜爱,而是为了产生肢体接触,加深性刺激。因此,上述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

2. 社会意义:

近年来,有关儿童被猥亵、被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被告人往往是受害儿童身边的熟人,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特殊身份及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教授书法之机,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且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猥亵时间长、次数多,手段趋于成人化,被猥亵人数较多、平均年龄较低,对被害人造成心理、生理上的严重侵害,情节十分恶劣。此类案件,几乎都会引发社会关注与愤慨,通常由于家长或监护人的忽视才使行为人得逞。通过案件的审判,唤起了家长、社会对部分教育从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重视,也给家长及监护人敲响了警钟,向全社会释放出“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的信号。判决适用了刑法中有关职业禁止的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用法律的刚性强化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宣传作用,同时体现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严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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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本应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希望各位家长们

在为孩子选择辅导班时慎之又慎

教育孩子遇到类似情况

一定要拒绝并告诉家长

不让违法人员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