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遍关于美国司法道德的文章,里面在谈及“法官”时,作者交替使用了judge和Justice两词,这两个“法官”究竟有何区别,今天就说说这个问题。

justification和justice的区别(同为法官)(1)

我看到的句子

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judge表示低级法庭的法官,而justice则表示最高法院的法官。两种法官的某些职责有重合之处,而某些职责又是特殊的。在大多数体制中,judge是指定的(appointed),指定人通常为该州的总检察长。而justice则是选举(elected)出来的。Judge多为法律学校毕业,并拥有律师从业经验,工作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程序和此前判例对案件做出判决,包括有罪/无罪判决和服刑刑期等。Justice不负责法律讼诉(does not have responsibility over legal proceedings),故不需拥有法律学位或接受任何正式的法律培训。当然,无论二者在司法系统中的职能是什么,judge和justice在每个社会中都重要非常。

justification和justice的区别(同为法官)(2)

美国权力的一极,最高法

美国宪法最初只规定了“设立最高法”,但并非规定最高法justice的人数,所以美国的最高法法官人数已经变化不定。现在,最高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组成。法官均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且需在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后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法官可以选择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

最后,说一个小轶事,美国的“三权分立”行政体制看上去似乎很完美,但里面有一个小小的漏洞,即: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联合起来,连续通过带有某种倾向的判决,社会会非常危险。您觉得这个担心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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