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势必面临各种纷繁复杂的风险,不同的风险将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故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建筑企业往往通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来进行转移,建筑工程一切险可谓实务中最常见的工程保险产品。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由物质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以人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2009版为例,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专门承保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其常见的责任免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条: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从保险原理角度来看,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一般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工程项目中往往涉及到多方参与主体,例如业主、总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技术顾问、咨询顾问、融资机构等,因而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身份界限其实并不明朗。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对于谁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中的第三者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为解析这一问题,本文针对国内有关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法判例进行了检索,归纳整理了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不同认识及法院的裁判观点。并在检索基础上针对实务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下“第三者”认定疑难问题,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以期能够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所帮助。

建筑工地一切险的投保人(谁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中的第三者)(1)

二、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的认定

笔者以北大法宝为检索工具,以“标题:保险合同纠纷 全文:建筑工程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损失”为检索条件,筛选出以下以建筑工程一切险下第三者范围为主要争议焦点的案件。从检索结果来看,对于谁是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结合被保险人的范围来认定第三者的范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A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04民终2570号】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7日,A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其承包的道路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19年6月14日,材料供应商王某某前往A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时被上料机碰伤。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本案受害人王某某是与工程相关的材料供应商,不属于工程的第三者。

A公司认为,受害人王某某前往A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时发生事故,此时A公司并未与受害人王某某建立任何法律关系,故受害人王某某并非案涉工程的其他关系方,王某某的受伤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受害人王某某受伤符合《建设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

法院认为,受害人王某某系前往A公司工地洽谈运送施工用料时被上料机碰伤,符合案涉《建设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关于“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故人保财险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风险防范建议

综上所呈,笔者发现,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范围发生争议时,法院裁判的着眼点往往在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款及其解释上。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足够明确,则根据实际情况依约解决;若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则先根据格式条款解释规范进行解释,再进行争议裁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投保企业,还是保险公司,最好的应对之策即是在投保阶段就进行充分协商,通过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来确定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赔偿对象与承保范围,以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争议。

具体来说,保险合同双方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如下明确的约定:

列明被保险人的范围,例如明确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运输商等关系方是否为被保险人。

列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例如明确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运输商等关系方所雇用的职员、工人等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第三者”对象范围。

通过批单或特别约定实现投保需求,例如通过“工地访问条款”与“交叉责任条款”等批单进一步阐明第三者的范围,或者通过特别约定将“项目施工相关方临时雇佣、招聘的工人”纳入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延伸阅读:

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如何确定案由

发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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