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我校已经处理好了”
“难道你想扩大影响吗”
面对校园欺凌
事态真的得到平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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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映厅】第二季第四集
《欺凌不容放纵》
欺凌不容放纵
检察官提示
学生欺凌不会止于放纵和表面和谐
作为校方,当发生学生欺凌时
不能压制事态,急于和谐
应该立即制止并且通知学生家长
为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避免产生更大的问题
真实案例链接
“我上初中时,被校园暴力,所以我就去结交高年级的学生,让自己看起来不好欺负。后来,高年级的喊我一起收保护费,我为了不被排挤,就去了。”
——摘自涉嫌抢劫罪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ND
来源:石狮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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