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顾名思义宗族法度,是广义上的家法。大到一个国,中到一个族,小到一个家,所执行的类似家法的制度,都可称之为宗法制。这是一个萌芽于原始社会,鼎盛于西周时期,中止于战国时期,复燃于封建时代,余晖于当今社会,影响极其深远的一个制度典型。
宗法制不是单独存在的,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分封制,可以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承、缺一不可,真可谓“焦不离孟孟不离焦”。宗法制最核心的逻辑思维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即所谓的“嫡长制”。宗法制以“嫡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脉络,以分封制为架构所形成的严整而又苛刻的统治管理秩序。分封制拓宽了“嫡长制”的外延,使其从原始单一的“家长制”上升到一宗乃至一国的高度。
宗法制除了有权利分配机制,自然也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即所谓的“律法”机制。这里所谓“律法”是一种私法,有别于现在的“公法”。就像伊斯兰教的律法以及印度种姓制度下的律法一样,性质大同小异。如果触犯了相应的制度规定,等级高可以随意处置等级低的,而且很多手段极其不人道,用现在的话来讲是没有人权。这也是过去封建时期儒家被人诟病的根本原因。
《封建认知悖论》中阐述了封建时代的制度,即分封制与郡县制并存的时代。除了大秦帝国比较特殊外,其他几乎历朝历代都是两种制度并存的状态。封建时代可以说是一个从家天下到公天下的过渡阶段。董仲舒“新儒学”之所以能被采纳,因为封建君主需要维护皇权之下各自宗族的利益。上文提到了分封制的地方就有宗法制的存在,儒家承袭周礼,自然对宗法制情有独钟。所以自然就形成了私法和公法两套机制,私法配套儒家的“宗法制”,公法配套法家的“法治体系”。正常来讲如果两个法互不干涉、并行不悖,那还是很完美解决方案。可事实上私法是高于公法的,当公法执行过程中影响到私法的权益时,私法对公法具有“一票否决权”。这就是所谓“儒以文乱法”的根源所在,文弱书生一旦掌权,当国家利益妨碍到个人利益的时候,结果往往是当权者利益优先。儒家私法严重影响了国家法治秩序,这就是历史的惨痛教训。新中国成立之后,果断地把儒家从政治体系剔除,因为有了权力的加成,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太大,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虽然远离权力中心,但宗法思想影响还在,在很多家庭家族还保留着一定的影响力,在社会还有一群人心存幻想,需要稍加警惕。
当然很多事情需要一分为二辨证去看,宗法制的出现对过去那个年代前期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后期确实对正常法治秩序影响和破坏力很大。
周公——周礼的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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