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论》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清代崔述在《无闻集·讼论》中亦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故传曰饮食必有讼”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欲望冲突导致诉讼不可避免,这是古代贤达智者对诉讼产生的客观评价虽然诉讼无可避免,但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后,“无讼”便成为历朝历代治国理政者的追求,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孔子 无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孔子 无用
《荀子·礼论》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清代崔述在《无闻集·讼论》中亦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故传曰饮食必有讼。”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欲望冲突导致诉讼不可避免,这是古代贤达智者对诉讼产生的客观评价。虽然诉讼无可避免,但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后,“无讼”便成为历朝历代治国理政者的追求。
“无讼”理念之内涵
孔子所倡导的“无讼”并非指不处理或者拒绝诉讼,而是要求听讼者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不再提起诉讼,正如《易传·象传上·讼》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诉讼无可避免,但君子在做事前要深谋远虑,从开始就要消除可能引起争讼的因素。
“无讼”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听讼者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诉讼案件,因案制宜,辨明是非曲直,让当事人内心诚服,那么诉讼自然就消除了。如崔述所言:“然则圣人所谓‘使无讼’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与直者讼,非直者以讼为耻,而不敢与曲者讼也。若不论其有情无情,而盖以讼为罪,不使之得尽其辞,吾欲以德化民,是大乱之道也。”处理案件就是要让那些隐瞒实情的人不能凭借狡辩取胜,应使百姓受到道德教化,民心畏服法律,以此达至“无讼”。
第二,“无讼”的关键不在于百姓对于诉讼的态度,而在于听讼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西周穆王告诫诸侯国君及官员“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意思是说上天扶助老百姓,官员作天之配,应当明察,要公正地听取双方的诉讼,不要贪图私利。只有听讼者做到“其身正”,在审判中做到公正无私,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百姓也就无需再提起诉讼。
“无讼”理念之缘起
孔子提出“无讼”时正身处礼崩乐坏时代,诸侯之间纷争四起,战事不断,贵族之间的“田讼”不绝于书,有的贵族为了胜诉,不惜重金贿赂裁判者,甚至因争讼酿成血案。在这种情况下,孔子力倡“无讼”,其目的在于维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治秩序。结合后世大夫学士对“无讼”的解读与注疏,笔者认为孔子提出“无讼”理念的理由在于:
首先,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是不吉利甚至是凶兆的表现。《易经·讼卦》:“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易传·象传上·讼》:“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说的是事情的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的话,就比较严重了,与人争讼不可长久,决不可互不让步,相持不下,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是不吉利的,就算赢了官司也没有可值得骄傲、尊敬的。
“无讼”理念在文学作品中亦有所体现,如清代李汝珍的长篇小说《镜花缘》中写道:“据小子看,争讼一事,任你百般强横,万种机巧,久而久之,究竟不利于己。所以《易经》说:‘讼则终凶。’世人若明此义,共臻美俗,又何争讼之有!”
其次,以讼为耻,厌讼、贱讼等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共有的心理。南宋诗人陆游说,“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门户之耻。”明人吕介儒指出:“两家词讼……是大损阴事,”因为诉讼不免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与穿窬之心何异?”明人王士晋更是直截了当地列出了不应诉讼原因:“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
清康熙重臣刘兆麒写给老百姓的一则告示指出:“尔民不忍一朝,罔顾后患,往往以睚眦小忿,鼠雀微嫌,动辄兴词告讦,殊不知一经准行,身不由己。若遇清正官府,听断分明,虽不至害及身家,也不免追呼刑责之苦。乃有一种不肖有司……不论情理之短长,惟视钱财为曲直……所以小民一犯官司未有不身家随尽者,嗟尔乡愚何苦以太平无事之身,甘心为贪蠹咀嚼。”该则告示的目的就是奉劝老百姓不要争讼,诉讼意味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财力,遇有“不肖有司”,极易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为此,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厌讼、贱讼心理,并非为个别人所持有,而是为全社会普遍共有;也不只是在某一时期才流行,而是在数千年里长期积淀形成的一种传统心理。
最后,诉讼被视为是对王权秩序的干扰与冲击。《说文解字》曰:“讼,争也。”一旦涉讼双方必然相争,而“争夺相杀,谓之人患”,即破坏了王权所要追求的“大同”秩序。春秋末期郑国邓析因讼被杀就是典型事例。《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载:“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邓析操两可之说,包揽诉讼的行为,严重触犯了统治者的利益,当权贵族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其教讼乱制”为由处死了邓析并陈尸示众。
有鉴于此,后世对类似“邓析”之人(俗称“讼棍、讼师”)均予以严厉打击,如《唐律疏议·斗讼》载明:“诸为人作辞碟,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若受雇为人撰写诉状,增减案件情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笞五十。《大明律·刑律·诉讼》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写书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无讼”理念之启示
“无讼”理念启示之一是,要求听讼者客观公正断案。司法裁判最大的意义在于公正公平判案,实现定分止争;通过客观公正的个案裁决,旗帜鲜明地告诉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从而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我们必须牢记,法律在每一起诉讼案中总是要使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望破灭的。要维护其威信,就不能因小失大,而且还要求在公正性方面做持久且明显的努力,甚至要给败诉方都留下很深刻的印象。”
“无讼”理念启示之二是,法官要提升自身素养,彰显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法官素质的高低,关乎司法责任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决定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为了能够客观公正断案,确保裁判引领作用,法官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彰显法律权威。
法官的职责和使命是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在社会转型时期,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英国大法官柯克曾指出:“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故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唯有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法律的忠实“喉舌”,才能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法官除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公正司法。《荀子·修身》:“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善在身,介然必以自好也;不善在身,菑然必以自恶也。”修身亦是法官的必修课,为此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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