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费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谁”出差,决定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1.财务人员出差参加财税培训,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事务所审计人员出差做项目,计入主营业成本(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
3.采购人员因采购大型设备,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扣除)
4.组织单位党员去延安学习,计入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二、差旅费内容及个税问题
差旅费:包括实报实销的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看具体用途(如福利费中的差旅费就不能抵扣)
(一)交通费(两个限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二)过路过桥费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住宿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餐费
出差就餐,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费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进行抵扣。
(五)行李托运费
超重行李费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范围,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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