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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要求

投标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弄清楚,不然会造成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规定如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以上规定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要要求,在响应招标文件中是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在招标评标的过程中,是评标专家最为关注的一个要素条件。

这是国家规定,有些地方也有自己的专门规定,地方规定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在投标过程中,标书文件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首先要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其次也不能低于当地地方标准。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有些时候标书中并不会直接给出,但投标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人员配置必须符合要求,否则构成废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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