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

杭州互联网法院

对两起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一审宣判

不良征信信息被上传征信系统

侵权吗?

法院:征信信息具有社会属性,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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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经营需要,王某通过某app申请了45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发放人为A银行。申请过程中,王某按照流程提供了个人信息,签署了若干份涉及信息收集、征信业务的授权书,并进行人脸核验、视频面谈等步骤。最终,双方顺利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后的第三个月,经多次催款,王某依然逾期还款。于是A银行将该逾期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后来,王某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认为A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上传不良征信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即便存在财产损失,也是因为原告不归还贷款造成,与被告行为无关,原告应当为自己不积极偿还债务的行为负责。并且,被告上传征信信息是法定职责,且经过原告知情同意,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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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信息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其既可以防范风险,为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以促使个体保持良好信用,以便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则相反。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中的个人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并非绝对权利,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社会、个人及信息处理者三方的利益,确保个人信息合法有序流通,发挥其应有价值。

非法出售3万余条身份证信息

法院:赔偿1.4万余元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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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并开设网店,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得收益1.4万余元。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公益起诉人认为,刘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导致3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被告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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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利用无处不在。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为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侵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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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你知道多少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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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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