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会有“奖励职工”和“集体福利”两种福利形式,那么在税法中,这两种形式有什么区别,又是否存在联系呢?
企业所得税方面使用现金、服务或者其他实物来奖励职工,企业会计在进行核算并处理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该项支出作为“工资薪金”进行处理。除了国企执行“工效挂钩”无法将工资薪金全额税前扣除外,其他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满足合理性,就可以没有总额限制地全额扣除;与此同时,工资薪金支出也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而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是不同的,集体福利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被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福利费支出”时,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不管是用现金还是实物奖励职工,该项支出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只要是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就可以单独计税。
如果是集体福利,理论上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因此集体福利还是需要被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税务总局的口径,如果是无法量化到具体个人的集体福利,那么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实务中,存在着需要交税和暂时不需要缴税两种情况的集体福利。
增值税方面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或者服务用于职工奖励或者集体福利的情况,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奖励职工、发放集体福利时,使用的是企业自制货物,那么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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