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解放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维权案件,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普通服装店营业员被辞退?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普通服装店营业员被辞退(服装店老板突然撤店)

普通服装店营业员被辞退

近日,焦作解放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维权案件。

据案情介绍,李某系某品牌服装店店长,从事销售工作。该店铺经营者严某宣布撤店精辟,李某便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迟迟未收到最后一月共计14天的工资2800元。店铺老板严某、品牌方协助管理代理人沈某对此均予以推诿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严某、沈某共同诉至解放法院,诉求被告支付未结工资款2800元。

被告严某认为,营业款是A品牌公司收取,工资也由A品牌公司变相发放,而A品牌公司从2022年5月开始就没有再发给被告严某销售的业绩,表示并不清楚员工的薪资。

被告沈某则表示,其作为A品牌本区域的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客户严某进行店铺管理上的指导与培训,沈某与店铺经营无直接隶属管理,与员工无雇佣关系。且该店铺2022年4月已有营业,4月工资已由严某直接支付给店铺员工,认为5月店铺工资应仍由严某继续支付。

另查明,被告严某(乙方)与品牌服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专卖店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统一的销售政策,以直接经营管理的模式对“专卖店”进行营运管理;“专卖店”当日的营业额,一方必须在次日以前全额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专卖店”所需工作人员,由乙方招聘管理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专卖店”运营所产生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被告沈某作为服饰有限公司的地区代理对专卖店店铺进行协助管理。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关于承担责任主体,通过庭审调查,原告2022年4月之前的工资均由被告严某发放,同时根据原告及被告沈某提交的《专卖店联营合同书》中的约定内容,认定被告严某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该专卖店运营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原告与被告严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应当支付原告在该店铺工作期间的劳务工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沈某为店铺的共同经营者,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共同承担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劳务工资金额,根据庭审调查,认定被告严某未支付原告共计14天的工资共计21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工资款2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慧茹)

编辑:张龙(大)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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