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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摔骨折赔偿(培训机构地板太滑)(1)

培训机构地板太滑,舞蹈老师摔残获赔偿

培训机构摔骨折赔偿(培训机构地板太滑)(2)

王静静是一名舞蹈老师,自2014年5月开始在某培训机构授课。她每周上课一个半小时,每个月可以挣6500元左右的工资。但没想到,在一次授课途中,她摔成骨折并留下了十级伤残,这给她带来了很大的打击。

2017年11月10日,王静静在舞蹈培训机构的教室里为学生做示范动作时,由于教室地板太滑,摔倒后导致骨折。

事发当天,王静静前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需要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她不得不住院10天。最后,经鉴定,她的伤势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王静静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被告教室地板太滑所致,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某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4万余元。

在庭审中,法院询问王静静是如何摔伤的、是否就地板滑向被告提出过采取防护措施。王静静陈述,此前她曾就教室地板滑多次向舞蹈培训机构反馈,但对方一直没有进行改进。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王静静是专业舞蹈老师,应当很清楚舞蹈教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进行舞蹈授课时,对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具有很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与此同时,舞蹈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合格的舞蹈授课场所和舞蹈辅助器材(如舞蹈垫),但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经法院调解,舞蹈培训机构同意赔偿王老师各项损失费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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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释 法

解读人

卢晓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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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互相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王静静是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原被告间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从原告的薪酬来看,原告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招收学生分成与进行每周一次的舞蹈授课,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与此同时,原被告之间也并非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因此,王静静与舞蹈培训机构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王静静与舞蹈培训机构之间的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被告培训机构作为雇佣单位没有提供合格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辅助设施,所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原告作为专业的舞蹈教师,对如何教学、如何进行舞蹈动作示范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因其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两方达成协议,舞蹈培训机构同意赔偿王老师各项损失费共计10万元。

时下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在满足群众对补充学习的需求时,一些培训机构在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都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隐患,如果能做到妥善处理,不仅能维护教师与机构的双方权益,而且能展示培训机构用人的灵活性,并且能拥有稳定优秀的师资。反之,如果机构与教师合作出现问题,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势必会影响教师的工作,也会给培训机构造成被动的局面。

为了避免双方出现法律纠纷,对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机构来说,应加强日常办学和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场地。尤其在体育、舞蹈类培训中容易发生伤害事故,要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意外及纠纷。

对于培训机构的教师来说,要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教学场地、安全措施、人事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确定合作后应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书面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应在合同条款中尽量明确,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义或未订立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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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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