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中的阳谋与阴谋(人际关系的本质是血酬与博弈)(1)

血酬定律

Part 1 什么是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结成的心理关系。

人际关系是一种心理关系,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人际关系,主要针对理性或相对理性的人际关系。非理性的心理近似等于随机的心理,在人际关系方面展现出一种随机的状态,缺乏逻辑性和因果性,不具备研究价值。

人际关系,可以分为平等的人际关系和非平等的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的本质,既人际关系中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各参与方所处的地位平等与否。是什么原因让一方取得优势?是什么原因让一方处于劣势?又是什么原因让各方平等相待?

在人际关系中各方地位的决定性因素,简单地来说可以用血酬定律和博弈论来概括。

人际关系中的阳谋与阴谋(人际关系的本质是血酬与博弈)(2)

博弈论

Part 2 血酬与博弈

什么是血酬定律?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用命换钱,这就是“血酬定律”。

“血酬定律”简单来说,人际关系当中的主导权,取决于伤害能力。伤害能力强的一方,能够以相对低的“血酬”代价,取得伤害能力弱一方的资源。既伤害能力强者在人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什么是博弈论?

“博弈论”是人际关系各方,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和资源,制定对抗策略,以达到取胜的目的。

简言之,“博弈论”就是想方设法击败对方的理论,“博弈”能力强的一方,势必在人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等著作就不仅是一部军事著作,而且算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著作。

血酬定律与博弈论的相互补充

不管是“博弈论”,还是“血酬定律”,其本质都是取得对对方优势的能力。

只不过“血酬定律”中的伤害能力,更加侧重肢体暴力,以命换钱。将“血酬定律”中的伤害能力,扩大解释为智力和计谋产生的伤害优势。那么“血酬定律”和“博弈论”异曲同工。

“血酬”是“博弈”所要付出的代价。人际关系各方中,伤害能力强弱差别越大,强者取胜需要付出的“血酬”代价越小,人际关系中的主导能力越强。伤害能力越接近,强者取胜需要付出的“血酬”代价越大,在人际关系的主导能力越弱。

人际关系中的阳谋与阴谋(人际关系的本质是血酬与博弈)(3)

大规模的“博弈”

Part 3 博弈的方式

按照人际关系中,各相关方对对方伤害能力的性质,“博弈”的方式或者说伤害的方式,可以分为积极的“博弈”(伤害)或消极的“博弈”(伤害)。

积极的“博弈”(伤害)

通俗讲,就是“你不听我的,我就对你做什么”的伤害方式。例如,肢体伤害,危及生命等等,这种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人际关系当中的主导权,并取得资源的方式。

积极的“博弈”比较容易理解,“你不给我,我就打你”“你不按我说的工作,就降你的职”等等这些都是积极的“博弈”。

消极的“博弈”(伤害)

通俗讲,就是“你不听我的,我就不给你什么”的伤害方式。例如,威逼利诱,经济制约等,这种一般是以智力方式,取得伤害优势,进而取得人际关系的主导权,并取得资源的方式。

消极的“博弈”则需要体会一下,“你不按我说的做,就不给你升职”“你不给我升职,我就不努力工作”等等,这些是消极的博弈。

回到前面的人际关系分类

平等的人际关系,因各方的“博弈”能力或伤害能力水平基本一致,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是暂时的,或者说是相对的。平衡维持的时间,取决于环境资源的丰富程度,环境资源足够丰富,平衡得以长期维持。资源短缺,人际关系中各方为了生存,势必想方设法提高自身“博弈”或伤害能力,从而打破平衡。

非平等的人际关系,因各方“博弈”能力或伤害能力水平存在差异,由伤害能力强的一方主导。这种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伤害能力弱的一方,为了保护资源甚至是取得更多资源,也一定会设法提高自身“博弈”或伤害能力,从而使非平等关系趋于平等,甚至由被动转为主动。

人际关系当中,选择积极的“博弈”方式,还是选择消极的“博弈”方式,要根据“博弈”对象的特点来具体决定。

选择何种“博弈”方式,本身就是“博弈”策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对于道德底线相对高的人,选择消极的“博弈”方式效果更优。而对于道德底线低的人来说选择积极的“博弈”方式,则更加有效。这个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多多体会,读过本篇,至少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你的思路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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