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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质量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内容。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及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

二.评价要求。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1.污染控制措施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水协议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要求。

2.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温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3.涉及面源污染的,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4.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5.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要求、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及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最佳可行技术要求,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应限制在达标控制(考核)断面以外水域,不得与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水域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2.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影响特征,分析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状况,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预测时期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涉及富营养化问题的,还应评价水温、水文要素、营养盐等变化特征与趋势,分析判断富营养化演变趋势。

3.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4.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变化对所在控制单元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影响特征,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水环培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变化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在各预测时期的水质达标状况。

5.满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7.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主要水文特征值影响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8.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放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9.满足“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主要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及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等方面开展评价,满足依托的环境可行性要求。

三.污染源排放量核算。

1.污染源排放量是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对改建、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前提下进行核算。规划环评污染源排放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三线一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求、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3.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并从严要求。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非放量核算应在满足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要求: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水体为有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水体,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区(流)域污染源排放量应调减至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当排放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

4.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主要污染物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环境敏感性等确定,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5.按照规定要求预测评价范围的水质状况,如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污染源排放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如果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污染源排放量。

四.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根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2.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要求,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3.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要求,在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培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五.污染源排放量与生态流量

1.明确给出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结果,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2.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明确给出替代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污染物排放量等。

3.有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根据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明确给出生态流量控制节点及控制目标。

六.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应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与结论进行自查。应将影响预测中应用的输入、输出原始咨料进行归档,随评价文件一并提交给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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