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低值高报是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之一。某经理因低值高报被法院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后二审经审理竟改判无罪,原因何在?
基本案情
海南A公司、周某以假报出口复走私进境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1995380.43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365351.35元。
为了骗取更多出口退税款,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指使时任海南A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被告人袁某将公司出口的货物高出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在货物出口过程中,袁某按照周某的指示,拟定每批货物提高50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的标准,指使公司制单员王某梅、苏某叶、邝某娥、黄某、王某南(均另案处理)根据拟定的虚假价格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口海关申报出口,并以上述单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海南A公司共有669单出口业务高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申报出口退税。
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计核,被告单位海南A公司、被告人周某、袁某以高报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487397.41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海南A水产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被告单位海南A水产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已缴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无罪。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袁某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经上诉人上诉及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后,改判无罪,其中的缘由为何?袁某究竟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原因在于认为袁某参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但是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国家规定中关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式可知,高报出口价格,只是增加了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究竟是否能够全部退出,关键还要看进项税额有多少。因此,免抵退税额并不直接等同于骗取出口退税额,高报出口价格也不直接等同于骗取出口退税。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的货物价格存在波动是正常的,不能认定为高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73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单位对应的收汇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可以依据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也即,每单货物的差额的绝对值在5000美元是正常情况,是允许的,也就不存在认定为低值高报的问题。
再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才能加以认定,而不能根据存在高报出口价格的情况就加以推定。更何况,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是否高报出口价格的事实本身就存在争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更不能认定为其明知。
最后,刑事证据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质证环节才能在法庭阶段予以采纳。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加以认定。例如,本案中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就不能直接作为犯罪数额认定的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袁某无罪是非常正确的,彰显了刑事法律正义。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涉税犯罪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案情的错综复杂,更体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之多和分布之广。要想彻底吃透涉税犯罪辩护,不仅要具有一般律师所必须具备的梳理案情的能力,更要全面掌握和学习涉税相关法律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在辩护过程中一针见血地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案例摘自(2017)琼刑终60号)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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