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生贵子是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福,然而,一些夫妻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愿,只能选择人工授精进行生育。而往往人工授精所生下的小孩,就会产生很多矛盾跟纠纷,下面来看看,南京市一家庭因为非婚生子女未继承遗产这件事,闹上法庭的故事

为求子女,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1998年3月3日,李燕(女)与郭顺(男)登记结婚。2002年,郭顺以自己的名义在南京市购买了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夫妻两人十分恩爱,家庭也十分和睦,但苦于一直未能生育。检查后发现,郭顺患有无精症。

经商议,2004年1月30日,李燕和郭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燕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燕怀孕。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1)

图文与本案无关

意外降临,丈夫命不久矣

然而好景不长,2004年4月,就当夫妻二人准备迎接这个未来的生命时,李燕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喜悦中时,却传来了噩耗。郭顺因病住院,并且郭顺被查出肺癌晚期,提出不想要这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但李燕不同意,认为好不容易才怀上的小孩,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不能就这样说没了就没了,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

5月20日,郭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瞒着自己的妻子,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自己名下那一套南京市的房屋全部赠与其父母郭和、童虹

郭顺救治无望,于5月23日病故。而李燕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阳。生育小孩之前,李燕没有工作,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顺的父母,郭和、董虹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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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满月后不久,婆家就要将母子两人扫地出门。双方争执不下,李燕告到了法院。

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李燕在法庭上阐述:自己自从嫁到丈夫家里,任劳任怨,当了全职妈妈,如今即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子住,公公婆婆为了一己私利就要私吞房产,这侵害了我跟小孩的权益,房子是我跟郭顺婚后的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理应有我的一半。而且小孩虽然是人工授精来的,但也是夫妻二人一同去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这是郭顺的真实意思,小孩也理应属于我们的婚生子女。

郭顺的父母即郭和、董虹听了儿媳的阐述后辩称:儿子郭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我们,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燕所生的孩子与郭顺不存在血缘关系,儿子郭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燕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燕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燕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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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郭阳是否为郭顺和李燕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经过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郭阳是否为郭顺和李燕的婚生子女呢?

上文提到,郭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妻子即李燕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顺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自己与李燕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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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来了,郭顺在遗嘱中否认自己与李燕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郭顺这种反悔的行为是无效的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郭顺在遗嘱中否认自己与李燕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阳是郭顺和李燕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郭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郭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顺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登记在被继承人郭顺名下的房屋,已查明是郭顺与原告李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燕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顺的遗产。郭顺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燕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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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外,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郭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涉案的房屋归李燕所有;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儿子郭阳33442.4元,该款由郭阳的法定代理人李燕保管;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郭顺的父母即郭和33442.4元、给付童虹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配偶去世留下的遗产怎么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遗产)(6)

结语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得知,本案当中,郭顺的遗产在扣除应当归李燕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一起人工授精所生的小孩,引起的纠纷,现实生活中估计也发生不少这种案例。法院的裁判也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案所引用的法律都是当时的,有部分法律已经修正更新了,所以切勿用现在的法律去带入当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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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纸屑轻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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