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女儿已远嫁他乡,但户籍仍在娘家,而且父母等家庭成员也在村里承包了土地进行耕种,外嫁女是否仍然属于娘家村民,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应有待遇?,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外嫁女有权分土地补偿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外嫁女有权分土地补偿吗(农村外嫁女有权分配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吗)

外嫁女有权分土地补偿吗

导语:

女儿已远嫁他乡,但户籍仍在娘家,而且父母等家庭成员也在村里承包了土地进行耕种,外嫁女是否仍然属于娘家村民,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应有待遇?

《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典型案例:

丰源村小组、饶桂龙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政府对丰源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丰源村小组收到土地补偿款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形成《2021年丰源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由每户村民代表签字确认,该方案中载明征地款分发标准其中一条为:是本村女村民,已嫁,户口未迁出,但已生育者无分发权。

2021年4月18日丰源村小组根据分配方案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户主饶桂龙家,含外嫁女饶溪娟在内有四口人,领取四人的征地补偿款合计156786元。后村民举报被告饶溪娟虽然户口未迁出,但已经外嫁他村,根据村民决议,不符合领款条件。丰源村遂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补偿款。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被告饶溪娟在分配方案确定时户籍登记在原告丰源村小组,且原告丰源村小组曾以户为单位向被告饶溪娟分配了村小组的责任田,被告饶溪娟具有丰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原告主张被告饶溪娟已嫁户口未迁出但已生育而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经审查,丰源村小组通过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以饶溪娟已生育为由而剥夺其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有违法律规定的平等、公平原则。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已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39196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但在传统观念影响下,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极易导致外嫁女的成员资格“两头落空”,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对村民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成员与村集体之间的关联程度等综合认定。通常而言,认定村民资格,是村委会行使自治权利的行为,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否则村民可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政府求助。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这也是《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所重点突出的基本理念。同时,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应受到歧视。

由于实践中大多存在“空挂户”“外嫁女”“户口外迁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因而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也经常发生,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当前农村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建立认定村集体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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