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参商

如今,世界上有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国家制度——联邦,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时,想必大多人也听说过一种与联邦听起来十分相似的制度——邦联。两种制度的名字虽然只是文字的颠倒,然而,其含义却是大相径庭。对于邦联,我们往往是乍想略有所知,细想一无所知。

先有联邦还是先有邦联(邦联简直太自由了)(1)

01.邦联的定义

按照国际公法学家周鲠生先生的概括,邦联的定义如下:

“一群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的安全与独立,依国际条约,组成一个联合,具有自己的机关,对于各邦行使若干权力,而不对于各邦的人民行使权力,如此的联合是为邦联。”

先有联邦还是先有邦联(邦联简直太自由了)(2)

所谓“对于各邦行使若干权力,而不对于各邦的人民行使权力”意思就是组成邦联的各个成员国依然是独立国家,邦联的中央权力只能下达到一国政府,而不能影响邦联成员国的内政,成员国内政仍然由成员国政府决定。即便是下达到成员国政府的政令、法律,也不具有强制性。邦联是一个构成条件比较低的国家联合体,松散是其最大的特点。

02.邦联与联邦

这对相似的概念时常令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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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即便只根据字面的意思,也能够大体区分出邦联和联邦。无论是邦联还是联邦,其中的“邦”都是“国家”的意思,这与古汉语中的“邦”字是一致的。如此,“邦联”自然就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这样一来,两者本质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了:邦联不是国家,而联邦却是一个国家。邦联比较松散,而联邦比较紧密,比如,联邦国家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是联邦国家中每个州都需要遵守的,在此基础之上,联邦各州才能制定自己的宪法——就比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而邦联则不然,其首脑会议虽然可以出台决议,但这个决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靠各国意愿执行——就比如拖沓了五年才宣告通过的美国《邦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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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邦联的实例——1778年的美国

如今作为联邦国家的美国,其实也有一段邦联的历史。

在独立战争时期,北美十三州签订了《邦联条例》,正式组成一个邦联。十三州之所以要组成邦联,有其历史背景。在殖民时期,英国就对北美的十三块殖民地采取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因此这十三个州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独立性比较强。

先有联邦还是先有邦联(邦联简直太自由了)(5)

然而,独立战争爆发以后,为了集中力量作战,以及更顺畅地处理各州之间的摩擦,各州在1776年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上决定起草《联邦条例》,在北美建立一个各邦的联合。

这个联合不能影响各州的内政,各州仍然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意思就是,十三个州仍然是十三个独立的个体,只不过在面对英国时建立统一战线。不过,即便是要求如此之低的联合,很多州仍然不愿意让出权力,直到1781年,俄亥俄河债权问题解决以后,马里兰州才批准《邦联条例》,北美十三州邦联才算正式成立。

先有联邦还是先有邦联(邦联简直太自由了)(6)

邦联成立以后,各州不再集中召开大陆会议,而代以邦联国会。各州每年都要派代表参加国会,以投票的方式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州际事务。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为谋求更为紧密和有效的结合,各州共同制定可以贯彻于州的宪法,邦联被联邦取代,美国才正式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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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人认为欧盟、东盟等国际联盟是邦联,原因便是他们均在某些方面达成联合发展的共识,并签订条约,然而,却又不强制执行,去留自由。

以欧盟为例,在《里斯本条约》树立的规则下,欧洲28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的合作,比如使用欧元,规定成员国赤字率,共同处理某些对外交涉等,并为此而建立理事会,召开大会,然而,各成员国又都有各自不同的邦交国和国际关系,也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策偏向,甚至可以申请退出和加入,呈现出选择性、意愿性很强的合作状态,这就是邦联最为显著的特性。

参考文献

李晓波:《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结构差异性原因探析》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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