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或者父母与孩子共有一套房产,房产证只上了一个人的名字,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偷偷卖掉了,其他的产权人该怎么办呢?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过掉了,如果是正常市场上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买家不知道所购买的房子背后还有存在其他的共同所有权人,他只是正常的来购买一个房子,和产证上面的所有权人正在交易。这种情况下买家通过正常的买卖流程,支付了房款也办理了过户,现在只剩下一个房屋交房。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交易已经完成了,要保护善意的第三方,房产的其他共同所有权人是无权再追回房产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产是家庭的唯一一套房产,没有其他的房子居住,要维护自己的居住权,那么出售掉房子的人应该负责其他人的居住。可以到一个同地段的差不多的房子里面去居住。

此外其他的权力人可以主张要回所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房款,抓紧时间争取一点是一点。

共有产权房子被卖掉(瞒着共有产权人把房子卖掉了)(1)

知识普及:

(一)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出售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丈夫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否则,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基于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擅自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其他权利人不承认并阻碍交易流程不配合过户,买方依然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合同虽然有效,但只在卖方(产证上权力人)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配偶其他权力人并无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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