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住建厅、基建通解读
作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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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要点如下:
- 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 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 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 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 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
-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 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通哥解读
其实今年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随后住建部、山东、湖南、浙江、河南、重庆等省密集发文大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
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而这次山东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山东明确了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施工过程结算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区别
之前政策出来后,很多人问这个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有什么作用?咱们先来看看施工过程结算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区别。
干工程的都知道,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工程预付款结算不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前提依据;施工过程结算是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过程结算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结算依据,且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内容;而竣工结算则发生在工程竣工后。因此,从概念上来看,施工过程结算与预付款、竣工价款结算等都有明显区别,这个大家比较好理解。
大家对于施工过程结算与进度款结算之间的区别可能不是很清晰,而两者之间的的区别才是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施工单位需要认清的。通哥认为施工过程结算与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两者结算的前提条件不同
目前工程进度款结算一般按月、多个月份合计(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以完成的工程量为结算条件。而施工过程结算,不仅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结算条件,还必须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为结算条件。比如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中就明确了“质量合格”的结算条件。
02
两者的结算资料和时间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进度款结算流程中,一般只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结算时间一般为14天以内。而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资料则复杂很多,比如很多省份的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中就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所以,施工过程结算在结算过程中不仅需要审核工程量,还需要对现阶段已完成工程进行完整的结算工作,因此审核的时间也会更漫长。比如很多省份的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中要求期限均为28天,所以从结算时间上来看,比以往的进度款结算时间(14天)翻了一倍。
03
两者的结算范围不同
通过上面的第二点,大家可以看到,传统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模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比如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是不予计量的,并且索赔价款结算也发生在竣工结算阶段。而施工过程结算则将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所有都纳入了结算范围,相当于就是提前的竣工结算。
04
两者的结算性质不同
通过上面的三点,可以总结出,两种结算方式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其主要功能是维持施工单位的生产建设的基本资金需求,没有那么的严格准确。比如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可能会出现少报或者多报工程量的情况,但其偏差一般也不会太大。当然了,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有争议,也可以在下期结算中补上或者扣除,所以处理起来是比较灵活的。
而施工过程结算则不同,上面说了,其本质上就相当于部分竣工结算,对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具有最终性。比如山东、重庆等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中明确: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最重要的核心: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已完成的内容均是在最后的竣工结算中进行计算。而施工过程结算的范围则包含了所有这些内容,从而使得施工单位能够尽早获得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因此,相较于以往传统结算模式,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能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被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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