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了辞职,单位通过升职加薪挽留住了。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又表示同意之前的辞职申请,这样的做法有没有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呢?今天(11月20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是酒店的一名员工,从事市场销售工作。长期以来,小张工作还算踏实,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酒店老板对小张比较满意,于是酒店便在2018年将小张升职为销售总监。原以为小张和公司的合作会蒸蒸日上,可谁知小张在2019年9月24日突然向酒店提交了《离职申请》,声称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酒店工作,请公司同意其离职,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为小张办理完结离职手续。
而酒店在收到小张的《离职申请》后,并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反而在2019年10月份给小张涨了500元工资,而小张也没有再次提出离职请求,接受了新的工资水平并继续在岗位上工作。
2020年2月份,酒店下发通知将小张的岗位调至酒店运营总监,但小张对酒店的调岗通知明确表示反对。几天后,小张突然收到了酒店发出的《关于同意辞职的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在2019年9月24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公司已经同意了您的辞职申请,您的工资将结算至2020年2月28日。请您尽快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小张收到这份通知书自然不同意,于是向公司发了回函,表示异议。后来经过小张和酒店协商未果,小张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终判决酒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官表示,员工提离职的有效期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因此建议企业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用工,尤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郭凯敏)
来源: 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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