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已经发 布(点击我查看) 《指引》对大家极为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消防车道设置条件 解读消防车道设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车道设置条件 解读消防车道设计
山东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已经发 布(点击我查看) 。《指引》对大家极为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关于消防车道
1、多层住宅小区,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怎么执行?
二、关于消防救援场地
1、住宅端头有商业时,救援场地如何布置?
2、消防车荷载按多少计算?
3、隐形救援场地能不能做?
一、关于 消防车道
Q1: 2.2.1 占地面积小于《建规》第7.1.2条、第7.1.3条规定的多层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Q2: 2.2.6 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160m,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Q3: 2.2.11 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Q4: 2.2.10 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不小于9m、12m、18m。
二、关于 消防救援场地
Q1: 2.2.2 《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Q2: 2.2.3《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是否可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 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 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Q3: 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建筑布局的影响,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是否可行?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 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Q4: 2.2.7 《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另外,可否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 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Q5: 2.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Q6: 2.2.13 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Q7: 2.2.14 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当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Q8: 2.5.15 按规范规定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该层的剩余空间与避难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后,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1 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采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2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图图规范提醒:超高层住宅应注意此条
Q9: 2.2.8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 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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