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明明约好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的,没想到,医生却擅自变更植入位置,将假体植入乳腺后方!事后,当事人将美容公司告上公堂,要求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48.8万元,并赔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146.4万元。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海珠法院审理后,判决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25万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做美容隆胸手术被毁容(花48.8万做美容手术)(1)

做假体隆乳术后 发现假体位置未按约定植入

小芳于2019年11月16日在某医美公司接受假体隆乳术等8项手术,总费用为48.8万元。术前,小芳自述“体健”,无既往病史。

基于对乳腺癌等疾病诊查的顾虑,小芳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医美公司口头同意。小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医生可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

医美公司称,手术过程中,发现小芳肋骨轻微外翻、腺体量较少,故调整治疗方案为“双平面”技术,即假体部分植入乳腺后方,部分植入胸大肌后方。术后,小芳对手术效果表示满意。

2020年10月,小芳被诊断为左乳腺癌。检查过程中发现,双乳假体均在胸腺后。

小芳认为,医美公司擅自变更假体植入位置,自胸大肌后变更为乳腺后。

医美公司则认为,采用“双平面”技术,假体植入后发生位置移动属常见现象。

为了检查及治疗的方便,小芳于2020年11月27日手术取出左乳的假体。

因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小芳以医美公司擅自变更假体植入位置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医美公司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48.8万元,并赔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146.4万元。

做美容隆胸手术被毁容(花48.8万做美容手术)(2)

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决退还服务费25万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美公司向小芳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25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医疗行为中赋予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的权利,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影响重大,如不赋予医生该项权利,在紧急特殊情况下,预定治疗方式可能会影响医疗行为的救治效果,甚至会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

医疗美容虽然具有显著的医疗性质,但其本身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并无重大影响,且人的审美具有个体差别,患者也可能有不愿透露但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况,这决定了患者在医疗美容中应享有更大的决定权,而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的权利应予以限制。小芳基于对乳腺癌等疾病诊查的顾虑,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医美公司亦同意按照该方式植入假体,双方已达成合意。

根据通话记录,医美公司调整假体植入位置的原因为小芳肋骨轻度外翻,该情况未达到不调整植入位置会危害小芳生命健康的程度,应认定医美公司无权调整。肋骨外翻并非通过普通体格检查无法发现的身体情况,医美公司有经验丰富的美容医生,在手术前就应基于小芳的肋骨轻度外翻的情况确定植入位置,并如实告知小芳。

在小芳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的情况下,医美公司未如实告知,而是在手术过程中自行调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芳的信赖利益。

关于事主未如实告知乳腺癌家族史的问题

根据医美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文献资料,假体隆胸手术与乳腺癌发生无关,是否有乳腺癌家族史除对假体植入位置的选择有影响(为避免影响乳腺癌的诊查,不能放置在乳腺后方)外,没有证据证明对手术的其他事项有影响。

故即使小芳无乳腺癌家族史,或未如实陈述其有乳腺癌家族史,在其已明确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不能植入乳腺后方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小芳隐瞒重要病情,不能因此认定医美公司有权在非必要情况下变更假体植入位置。退一步讲,如果乳腺癌家族史对手术的其他事项有影响,甚至影响假体隆胸手术能否施行,则医美公司作为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单独提示,并要求患者明确回答,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而不应以“既往史”或是否存在“不宜操作的疾病”等方式笼统询问。

现小芳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癌,为了检查及治疗的方便,已手术取出左乳的假体。根据日常生活行为经验,为了便于右乳乳腺癌的排查,取出放置于乳腺后方的右乳假体亦属必要。可见,因医美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假体植入方式,导致植入的假体必须取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8项手术的难度、各手术费用的相对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假体隆胸术的费用为25万元。

如何减少求美路上的障碍?听听法官怎么说

海珠法院经办法官董广绪指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爱美人士不惜为美挨刀。本案纠纷告诉我们,求美之路并不平坦,存在众多纠纷隐患。

为减少求美路上的障碍,对爱美人士提出建议:

1、选择正规医美机构;

2、根据身体情况谨慎接受医美手术;

3、手术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

4、手术的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对医美机构提出建议:

1、制作有针对性的术前问卷,做好术前体检,确保手术方案不损害爱美人士的身体健康;

2、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手术备选方案等,保障爱美人士的知情权;

3、非必要不行使治疗方案调整权,保障爱美人士的自主选择权;

4、明码标价,保障爱美人士的公平交易权;

5、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如在术后通过CT等方式固定假体植入位置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院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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