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由于票据上记载事项较为明确,背书人在票据转让时对此表示认可并加以接受。而一旦背书人对其所记载的事项不认可,则该票据权利就无法实现。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比如一张汇票被背书给甲,甲不认可其为乙公司或者丙公司所出,甲就可以拒绝接受这张汇票。
然而,如果甲不认可背书人的记载内容并加以接受的话,那么背书人在持票时就要注明“此票系经背书人认可”才能被持票据的其他人所接受,那么这张汇票在流通过程中就会出现被拒票、拒付等情况。如果没有被权威背书的情况下被拒绝,那么持票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说,只要是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的话,那么在票据权利实现时就会出现被拒绝票据或者是拒付的情况。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那么什么叫“权威背书”呢?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权威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时,由该汇票持票人通过对背书人的行为加以控制而使其不受阻碍地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以外的善意持票人的行为。“权威性背书”是指背书人将自己所记载内容直接授予他人或以其名义转让之票据行为。
一、被背书人的行为可以成为票据的背书行为
票据中记载的背书必须是在票据转让时进行的,否则不得视为票据背书。而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转让是指将票据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被背书人可以直接持有票据,并在将来通过背书转让来行使其权利。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背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的名称。(2)汇票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4)出票日期、到期日或者出票人签章。(5)收款人的名称。(6)出票人签章。
因此,被背书人在汇票中记载内容完全符合票据法规定,被背书人在汇票中记载内容直接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汇票交给他人,都是符合票据法关于背书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应当以被背书人为善意地再转让票据。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二、背书人对所转让的票据承担保证责任,并可以从被背书人处获得一定的利息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请求权。在进行背书转让时,应在记载事项中注明“本背书连续”或表明“本票据”之字样,并在被背书人名称后签章表示(如不签章时,可加附记,但不得少于三笔),背书人应负责保证票据的有效性。
三、被背书人在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1)背书转让,是指在票据转让时,背书人以其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将自己的汇票或本票权利直接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被背书人如果未进行票据背书而直接行使自身的票据权利时,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自己的记载内容。
(4)背书人对自己所记事项必须进行必要的记载并在相应位置签章,被背书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加盖被背书人名下的公章(必要时可加盖双方公司印章),否则被背书人可依法对该票据行使追索权。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四、被背书人不得拒绝承兑、付款或拒绝承诺
(1)背书的记载事项与前手的被背书人有不一致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合法事由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抗持票人:以汇票金额直接向持票人付款;以汇票金额向出票人或保证人追索;被背书人在到期日前记载与本款不同的事项,或者因提示承兑、保付或保证而发生票据付款请求权;背书有连续情形;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票据记载内容不符。
五、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而不能交付给自己或他人
(1)被背书人如为善意,则可以向背书人请求付款;如为恶意,则可以向背书人要求其清偿。
(2)持票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3)若被背书人向背书人主张付款不符合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应由持票人以合理的理由证明不存在背书记载事项,且持票人不存在其他票据关系或拒绝证明其与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的,则由持票人向前手继续请求付款。
(4)若被背书人为善意,则持票人可以对票据背书中所记载内容进行抗辩。
(5)若被背书人为善意而非真实记载事项,则对该票据仍负有债务。权威背书、媒体背书就到媒体大喇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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