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记者 白云怡】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第一次审议,并对外界公布其主要内容不过,关于《草案》内容的很多细节,诸如到底什么是中央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等,公众还有更多疑问与此同时,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泛民议员开始“发难”,质疑《草案》将使香港失去司法独立,“沦为人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加码压缩一国两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加码压缩一国两制(加码压缩一国两制)

加码压缩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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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记者 白云怡】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第一次审议,并对外界公布其主要内容。不过,关于《草案》内容的很多细节,诸如到底什么是中央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等,公众还有更多疑问。与此同时,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泛民议员开始“发难”,质疑《草案》将使香港失去司法独立,“沦为人治”。

针对这些疑问和“发难”,《环球时报》记者21日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香港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她表示,中央对极少数危害国安罪案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可能包括在香港发生的“疆独”“藏独”案件,或涉及特区政府高层官员“叛国”时。而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所谓“人治”“太上皇”和“干涉”的论调,则在法理和实际上完全站不住脚。

环球时报:涉港国安法草案规定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有声音认为,这是中央在“加码”,压缩“一国两制”空间。您认为真实情况是这样的么?

梁爱诗: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和任务在《草案》说明中已写得非常清楚。长期以来,特区政府所处理的一直是社会治安层面的事务,而缺乏国安事务处理经验和执法机制,这是一个短板,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设立只是补上了这个短板,谈不上什么对“一国两制”空间的压缩。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它也当然会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所以不存在什么“驻港国安公署会不受管辖,不受监督”。

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看得很清晰:解放军在香港驻军23年了,同时遵守《驻军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二十多年来从未出现任何事故或事件。

环球时报:根据草案,特区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部分泛民议员和香港法律界人士声称,该委员会权力“过大”,可能干涉检控和司法,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对此您怎么看?

梁爱诗:这种说法不正确。根据《草案》内容,国安法案件的检控由律政司下设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部门负责,这其实和香港其他罪案的检控程序没有什么不同,都不受外力干预。至于警务处下设的国安执法部门,调查严重罪案如果需要监听通讯,或上门搜查,也都是需要得到批准,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的。权力过大,或是司法独立受到干涉?没有可能。

环球时报:一些反对派人士声称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可能会是“党委书记”和“太上皇”。

梁爱诗:首先,顾问不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他的职责是就为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会很尊重他的意见和建议,但他并不能直接做出任何决定。这怎么能叫“太上皇”呢?

其次,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也主要集中在分析研判、政策制定、机制建设和协调重大行动上,而不是执法本身。真正执法还是要通过警务处下设部门依照法律执行。这也不是“太上皇”。

环球时报:有关“特首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内容,港内也有很多讨论。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声称,香港的惯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审理,由特首指定法官是“人治”,是“行政干预司法”。他们的观点有道理么?

梁爱诗:首先,根据《草案》内容,特首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那么,如果是指定“若干法官”,那很可能不是每一个案件去指定一个特定的法官,而是列一个名单,列明可以审判涉及国安事务罪案的法官。

其次,需要清楚的是,现在香港的法官本来就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无论是《草案》中说的现任或前任裁判官,还是区域法院法官,还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都是由特首根据司法人员委员会提名的人选委任的。特首从自己委任的法官中指定一部分人去处理国安案件,当然没有任何问题。

此外,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是高等法院主要法官对国家安全事务的知识、技能和了解程度未必足够,而特首担任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能从全局对国安事务有更清晰的了解。所以由特首指定法官,并不是多么不寻常的决定。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特首虽然可以指定法官,但却不会也不能去干预审判,法官依旧是独立行使司法权。此外,法官的免职与否也是由三个法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在查明事实之后做出决定,而非特首不满意审判结果就可以做出免职决定。所以,不能把特首指派法官理解成“行政干预司法”或“是人治不是法治”。

环球时报:《草案》规定,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您如何理解“特定情况”和“极少数”?

梁爱诗:在港英政府时期,如果港督违法犯罪,也是需要回到英国去受审的。不久前,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前政府主要官员和分离运动领导人被以“叛国罪”检控,也是在马德里最高法院受审,而不是在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我想这可能是“特定情况”的一种。

也有可能是在香港的“藏独”、“疆独”的案例,因为香港对这些问题都是完全陌生的,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案件,当然需要中央政府去处理,我觉得这没有不当的地方。当然,具体什么是“特定情况”和“极少数”,需要看接下来具体条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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