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标准出台(延长免费潍坊征求意见)(1)

11月10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征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及标准修改意见的通告》

根据市委停车管理领域专项巡察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深入推进品质城市建设,我委在前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基础上,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结合《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潍办发电﹝202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潍办发电﹝2021﹞37号)精神,推动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最大限度便民利民。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城市道路、医疗卫生场所、学校等,按照潍办发电﹝2021﹞37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优惠力度更大。将原办法“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停车时长计费”,修改为“白天和夜间各免费停车2小时,2小时后计时收费。以1个小时为计费单元,累加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每小时收费标准按原来每30分钟收费标准执行,进一步降低停车费用。顺应了市委、市政府推行公共资源开放,最大限度便民利民,解决停车难、停车贵问题的政策导向。

三、根据《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9﹞2号)“停车场应当配备计时计费设施”的规定,删除了停车场白天对机动车停放计次收费的有关条款。计时收费符合对公共资源“多占用多付费”规则,体现社会公平,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四、取消了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备案制度。经营性停车场应主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行政机关通过确认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政策宣传解读、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实施日常管理。必要时依据《价格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努力打造良好价费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依据《价格法》,重申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办法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依法自主制定,要依法提供质价相符的停车服务,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充分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新增加了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等的条款。

七、新办法号召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为市民停车提供实惠便利,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助力品质城市建设。

八、删除了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有关条款。税收事务不属价格部门职能;同时,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支付效率,契合了移动支付日益发达的时代特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税务机关有关发票使用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九、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范畴,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停车管理领域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职责,体现了“职权法定”原则。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对《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9日。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九楼东区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联系人:姜波,电话:8090823,邮编:261000,邮箱:wfsfgwjggLk@wf.shandong.cn。

附件:1.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标准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潍坊新标准出台(延长免费潍坊征求意见)(2)

附: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2号)、《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潍办发电﹝2021﹞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各类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职能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等实行等级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公共立体停车场、涉案停车场和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独制定。

第八条

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体育文化场馆、政府指导价景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涉案停车场。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集贸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定价的依据是停车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十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经确认后,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相应收费等级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二)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涉案停车场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协议;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价格管理形式确认后需要调整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对使用“ETC”付费车辆实行八五折优惠。

第十二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分白天和夜间两个计费时段。白天从7时到19时,计时收费;夜间从19时(不含)到次日7时(不含),计次收费。白天以1个小时为计费单元,累加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白天和夜间各免费停放2小时,2小时后收费。

停车场为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小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时,计次收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场所配建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新能源汽车白天免费停放3小时,3小时后计时收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城市道路、医疗卫生场所、学校等,执行《关于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市民停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潍办发电﹝2021﹞37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标价、价格歧视、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2小时内停车免费。提倡对“ETC”付费车辆、新能源汽车等实行更优惠的停车服务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所有停车场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除涉案停车场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警车和消防、抢险、救灾、救护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九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停车场是指停放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立体停车场是指在地上或地下公共场所,用构筑物搭建的不少于两层停车平面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是指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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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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