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妻游戏性聚会(换妻游戏性聚会)(1)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2009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某为首的22人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参与“性聚会 ”、“换妻游戏”等而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和争议。

换妻游戏性聚会(换妻游戏性聚会)(2)

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换妻游戏性聚会(换妻游戏性聚会)(3)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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