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大气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高污染禁燃区建议?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高污染禁燃区建议(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高污染禁燃区建议

廊坊市大气办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6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1415室市大气办(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sdqbzhz@126.com。

附件: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大气办2016年4月12日

关于重新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河北省洁净颗粒煤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市城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广阳区、安次区部分区域和廊坊开发区全部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

1、北至北环道,西至西环路(廊涿线)、光明西道、西昌路、S273(廊霸线),南至南环道,东至东环路(创业路)合围以内的区域;

2、廊坊开发区所辖全部区域;

3、广阳区南尖塔镇所辖全部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全硫含量大于0.4%、灰分大于25%(蜂窝煤大于31%)、挥发分大于12%(蜂窝煤大于10%)的型煤;全硫含量大于0.4%、灰分大于24%、挥发分大于12%的洁净颗粒型煤。

3、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4、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5、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原煤散烧,严禁设立散煤储煤场。

四、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禁燃区内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机组、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备、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除外),应按期限自行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替代。

1、拥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使用,自行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设施。

2、拥有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设施。

3、拥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燃烧高污染燃料,自行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设施。

六、未列入淘汰范围和未达到淘汰期限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七、本通告所规定内容,由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环保、发改、公安、综合执法、商务、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八、生产、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型煤、煤炭的,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环保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3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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