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保是很常见的保单配置方式,比如太太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先生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而受益人指定为太太这样的配置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对夫妻间的感情提出很大的挑战,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保单是共同财产可以离婚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单是共同财产可以离婚吗(夫妻互保的保单)

保单是共同财产可以离婚吗

夫妻互保是很常见的保单配置方式,比如太太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先生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而受益人指定为太太。这样的配置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对夫妻间的感情提出很大的挑战。

在现实操作中,经常难倒大家的问题是,夫妻互保的保单,离婚了要怎么处理?从两个层面上来看:夫妻离婚后,保单和受益人指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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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保单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份人身保险能成立的其中一个前提是在保单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我们只能为与我们有特定关系的人投保。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对四类人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即所谓的直系亲属;(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那接下来要关注的是,如果保单成立以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了,那保单会继续有效吗?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具体条文是“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仅限于合同成立时,而合同成立后即便保险利益丧失了,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一旦夫妻离婚,夫妻互保的保单依然面临着缴费的不确定性。因为缴纳保险费属于投保人的义务,而在夫妻离婚后,投保人相当于就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为前夫或前妻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继续缴费,这可能与最初的投保意愿相违背。

此时可能就出现三种结果:(1)双方闹得比较僵,原投保人不同意继续缴费,也不同意变更投保人,最终使得保单因欠费而失效;(2)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投保人,同时把缴费义务也一并转交新投保人;(3)原投保人在认为维持保单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比如自己或者亲生孩子作为保单受益人等),也可以继续担任投保人并继续缴纳保费,使保单一直持续下去。

总的来说,保单最终何去何从,跟夫妻离婚时的状态以及各自在保单中的利益都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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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受益人指定的效力

目前大多数线上投保系统都要求投保人在受益人一栏同时写明身份关系和姓名,那么如果夫妻互保的保单中指定了“配偶某某某”为受益人,离婚后这种指定方式还有效吗?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换言之,一旦夫妻离婚了,那么对“配偶某某某”为受益人的指定就无效了,保单则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此时发生理赔,保险理赔金将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对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值得注意的是前妻或前夫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换一个角度,受益人指定的不是配偶,而是孩子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如果保单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即便夫妻离婚了,原来的指定方式依然有效。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夫妻感情不稳定,而又想尽量维持保单的确定性,把子女指定为受益人可能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