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是基于法律中的“传唤”而来。
本文所指的传唤主要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传唤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传唤的内容主要见于第119条第一款,它规定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我们所说的传唤证;“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条法律告诉人们,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传唤,要使用证明文件即传唤证,但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
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对工作人员拿着传唤证来传唤或者是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后的口头传唤,是有权拒绝传唤。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传唤后,工作人员是不能就该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的。
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更多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传唤”以及附着其上的“口头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这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调查,要使用传唤证,传唤证是法律文书;同时又规定,在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传唤,包括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是否对被传唤对象具有强制力?
答案是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强制传唤”。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是可以随时转换成强制传唤,具有强制力的。
这个强制就包括使用警械具。
违法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传唤,那就不像依据《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传唤可以不去就不去,而是会被强制带走的。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我们可以清晰看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使用传唤证传唤应当是一般情况,而口头传唤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情况。
为什么这么规定?
可以通俗的讲,就是“以案找人”还是“以人找案”。
什么叫“以案找人”?
发生了案子,围绕案子进行侦破,找到真凶,这叫以案找人。
什么叫“以人找案”?
先把人抓了,再围绕人来找案子,这叫以人找案。
很明显,以人找案是错误的。
把传唤证传唤列为一般,口头传唤列为例外,就是贯彻“以案找人”的法治思想。
再来看适用“口头传唤”的决定性条件“现场发现”。
如何理解“现场”?
实际上理解法律并不难,因为法律是需要每一个人遵守的,必须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如果看不懂,去查汉语词典,就明白了。
任何法律不能把字词的意思突破词典所规定的意思,因为那样的话会造成法律混乱,失去了法律的作用。
现代汉语对“现场”有两个解释:一是事件或行动发生的地点;二是在需要行动的地点。结合词典的举例,可以明确知道,“口头传唤”中“现场”的条件,适用第一种解释,即时间或行动发生的地点。
任何对现场的解释,不能突破这个最基本的字义解释。
举例来说:
1、甲对乙进行殴打,乙报警,甲见状逃离现场。第二天,警察发现甲在家中,这时候,能否对甲实施口头传唤呢?
2、甲对乙进行殴打,乙报警,警察到现场时甲停止殴打乙,这时候,能否对甲实施口头传唤呢?
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人们可以获得相应的答案:事例1不能够适用口头传唤,因为甲已经不在现场,如果要传唤,需要使用传唤证传唤;事例2能够适用口头传唤,因为这属于在现场的定义。
法律是很朴素的,也是很直白的,因为不这样,就无法推行。
但实际生活是很复杂也是很无奈的。
现实中,使用口头传唤的条件屡屡突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限制,甚至基本上都是口头传唤而鲜见传唤证传唤。
如,对事例1也会使用口头传唤而不是传唤证传唤。
这是践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个顽瘴痼疾。
或许警察考虑的是,如果当场未抓获违法嫌疑人,后来在工作中发现,如果再去办理传唤证传唤,岂不是耽误时间而错过抓获违法嫌疑人的机会?
这种想法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是很没有道理的。
这么做实际上是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使用传唤证传唤为一般,口头传唤为例外”的原则架空了。
继而将“以案找人”的法治原则也事实上被突破,变成了“以人找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并不与“快捷方便”“效率第一”相矛盾相冲突,更不存在什么为了效率等就必须架空传唤证传唤的问题!
以例1来说明,警察到现场后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结果发出对甲的传唤证,这时候,警察在任何时候发现甲,都可以依据已经开具的传唤证对甲实施传唤,即便传唤证不在对甲实施传唤的警察身上,传唤证也是有法律效力。
这足以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来没有拒绝效率,也从来没有所谓的依据该法就会降低效率的事。
因此,要严格规范的依法适用“口头传唤”的使用范围,纠正超范围使用这个措施的错误,保障法律得到准确恰当的行使,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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